当前位置:首页 > 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专A考研——刑事诉讼法学教案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至第205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 例 4
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 例 5
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 【案情】
5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评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案 例 6
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由于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
6 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庭。 ▲ 讨论案例 案 例 1 【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47条。 案 例 2 【案情】
夫妻二人,丈夫甲在县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妻子乙在该县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某人抢劫,丈夫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案情复杂,对罪与非罪问题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
7 会讨论案件时,乙说:“我丈夫在家里已经给我讲过这个案子。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定抢劫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就不必再讨论下去了。”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说:“你说的没错。就照你说的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 案 例 3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在开庭以后,被告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是审判长的妻子的弟弟,我请求审判长回避。” 问: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
提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 案 例 4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拐卖妇女案。在开庭以后,公诉人发现,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审判长的岳父。 问:公诉人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8条、第1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 案 例 5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人在开庭以后发现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是本案被害人的代理人之堂兄,于是申请该公诉人回避。 问:合议庭对此应如何处理?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 案 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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