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界关于恶意诉讼的理解的研究
犯罪必须有其特定的非法目的,不同恶意诉讼的目的则不同,有的只有一个,有的则有多个。人大汤维建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欺诈性诉讼、骚扰性诉讼、轻率性诉讼、多余性诉讼、重复性诉讼和琐碎性诉讼。” [31] 结合实例,笔者认为恶意诉讼的目的可归纳为以下六大类型:
(1)非法占有财产型。为了非法占有财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通谋等进行虚假诉讼。如例证四、五、六、七。
(2)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型。为了逃避、减轻、免除债务、转移资产,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甘当被告,或在诉讼中不作答辩,或作虚假答辩、自认,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等。如例证三。
(3)泄愤报复、陷害等情感型。为了泄愤报复、解决情感纠纷或者达到某种目的,虚构事实起诉他人诽谤、性骚扰、侵权等等,使对方名誉(信誉)受损。如例证一和例证八:“肖某和高某同在一所高校任教,但关系紧张。高出于嫉妒心理,在肖某申报正高职称时,虚构事实向法院起诉肖侵犯其著作权,导致肖某名誉受损未被评定正高职称。” [32]
(4)自我炒作的宣传型。为了提高知名度,个人、企业虚构隐私、侵权等事实,或者与他人通谋,反复诉讼。例证可常见媒体报道。
(5)诉讼确认替代行政认可型。在利益驱使下,为了尽快得到行政许可、认证等,当事人虚构事实起诉行政机关,或指使、利诱他人起诉自己侵权。如“江苏盐城中院在2007年受理的5起案件中有2件系异地当事人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目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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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理、纠缠诉讼型。为了阻碍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当事人不停地申诉,甚至以死相逼地要求再审。此类案例在实践中司空见惯。
2、恶意诉讼的基本特征
通过对恶意诉讼行为目的的分析,恶意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产、非法获取其他不当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2)恶意诉讼行为的实现基于诉讼程序,即没有诉权而制造诉权或者虽有诉权而滥用了诉权;
(3)行为人在诉讼中单方或双方通谋、伪造证据,或者作虚假陈述与自认;
(4)欺骗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通过诉讼、纠缠诉讼逃避法律责任或阻碍执行。
(二)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从本文各例证中就不难看出,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犯罪客体角度看,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与诬告陷害罪、伪证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等罪相比,虽然在某些特征上产生竟合,但比其任何一罪都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恶意行为首先是将诉讼作为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次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
第二,从犯罪手段上看,恶意诉讼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一般都要伪造证据、通谋,或者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和自认,因而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既容易造成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又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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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使受害人(特别是第三人)难以反驳。一旦依据错误的裁判文书予以了强制执行,即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其执行回转不一定能够追回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三,有些恶意诉讼行为虽然不是为了得到财物,但仍然会给行为相对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被害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必须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为此会付出相当的精力和财力。受害人的名誉、企业的商业信誉会在无休止的诉讼中受到严重损害,其损失难以估计,甚至于一些受害人为此被拖累的人财两空,企业被拖累到破产境地。如1998年,三株企业因虚假质量风波诉讼案导致当年直接经济损失40亿,在全国产生强烈反响。
所以,恶意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从刑法上对其做出否定评价,使之犯罪化。
(三)恶意诉讼的犯罪构成
恶意诉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就必须分析其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从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来看,既有对公的损害,如妨害正当的诉讼秩序、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等,又有对私的损害,如对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任何一种恶意诉讼行为,都违背了诉讼的诚信原则,都是将人民法院作为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如果只从行为人的某一犯罪行为归罪于诈骗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等,则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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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恶意诉讼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仅是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还侵犯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和行为相对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
从行为方式上讲,恶意行为通常应当表现为积极虚构事实的方式和消极隐瞒真相的方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方式构成。一般情况下,恶意诉讼的主要犯意人在诉讼中是以原告的主体出现,但是在通谋的情况下,往往是以被告或者受害人的主体出现。所以,无论是作为行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是为了使法官作出错误判断,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犯罪主体
从大量的恶意诉讼案件来看,恶意诉讼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类似例证四这样的单位之间的恶意诉讼,导致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仅仅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贪污、受贿罪还不够,既不能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稳定性,还应当追究其恶意诉讼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律师或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策划、实施恶意诉讼活动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司法工作人员参与、策划恶意诉讼或故意枉法裁判的,则同时触犯了恶意诉讼罪和徇私枉法罪,具有竟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恶意诉讼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恶意诉讼者明知没有法律事实而不具有诉讼权利,或者有诉讼权利而滥用诉讼权利,主观上又具有非法占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并欺骗法院受理其诉讼和作出错误判决的,构成主观故意。本罪只能界定为直接故意,重大过失不构成犯罪,因为过于放宽将影响司法的安定性。客观上,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法律也不是非常熟悉与理解,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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