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海淀区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13、监督单位及电话:法制督察科 51601038
14、注意事项:所有填写项目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所有材料为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材料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经营地址
1、业务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经营地址 2、业务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所需提交材料:
Ⅰ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同意书》(以下简称《变更同意书》)
(1)《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4)新址平面图 (标明安全出口位臵); (5)新址周边200米方位图;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Ⅱ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原件、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复印件; (5)互联网接入报务提供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7)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8)平面图(显示摆放机器位臵、安全出口位臵);
4、业务(政策)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5、受理范围:已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申请条件:
(1)下列地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 ①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临街建筑物内;
②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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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
④居民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⑤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 (2)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受第①、②项的限制;
(3)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相关规定。
7、业务办理程序:
(1)领取《变更同意书》 申请 不受理 不予受理 当场更正 一次性告知补正 即时告知不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 需要行政许文书 可 出具受理文书 审查 公示 遇有法定情形, 决定中止行政 许可程序 准予行政许不予行政许可, 可,出具书面出具书面决定, 决定 告知相应权利 发放变更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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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 不予受理 当场更正 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受理 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 即时告知不需要行政许文书 可 出具受理文书 审查 遇有法定情形, 决定中止行政许可程序 准予行政许不予行政许可, 可,出具书面出具书面决定,决定 告知相应权利 发放许可证件, 公开许可决定
8、办理时限: (1)《筹建同意书》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所用时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9、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105、106窗口
11、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12、咨询电话:68465977 68465976
13、监督单位及电话:法制督察科 516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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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注意事项:因制作公示材料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所有填写项目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所有材料为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材料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经营面积、机器台数
1、业务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经营面积、机器台数 2、业务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所需提交材料:
Ⅰ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同意书》(以下简称《变更同意书》)
(1)《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4)新址平面图 (标明安全出口位臵);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Ⅱ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原件、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复印件; (5)互联网接入报务提供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7)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8)平面图(显示摆放机器位臵、安全出口位臵);
4、业务(政策)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5、受理范围:已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申请条件:
(1)下列地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 ①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临街建筑物内;
②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内; ③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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