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ying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几点问题及建议对策
车身反光标识最初选择、应用中改进、应用效果来看,其反光性能要求是与我国道路、车辆环境及使用需求相适应的。在此基础上,却重新设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入射角和观测角,将其改为与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引自欧洲ECE标准)一致,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需时间和效果来检验。至少从目前来看,我国一些引自欧洲标准的产品在应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3、采用粘贴方式安装不仅无法保证初始安装牢固度,后期更换难度大。
GB 11564中规定ⅣA类反射器在车辆上固定连接方式应保证牢固和耐久,未明确具体的安装要求;而GB 23254中对安装方式也无特殊说明,允许采用安装或粘贴方式安装不同类型或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为了简化安装,部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粘贴车辆表面的方式进行安装。而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厚度是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厚度的几十倍且均为硬质塑料制品,不仅无法保证各部位的粘贴密和程度,而且其明显突出车辆表面的特性必定导致在使用过程中更容易损坏。在车辆投入使用后,在年审过程中如何去除损坏单元胶黏剂、牢固粘贴新单元将成为新的难题。
4、目前大部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形状和尺寸无法按GB 23254中的规定进行安装和粘贴
GB 23254中规定,安装或粘贴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时,“反射器材料应横向水平布置,每隔2~3个白色反射器材料安装2~3个红色反射器材料,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不应大于100mm”。而目前大部分反
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多采用与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相同的尺寸,因此标准该内容无法有效执行。
5、GB 23254中对于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对我中心开展车身反光标识的检测不利 首先,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生产企业多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生产企业,其与汽车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具有长期合作,如果按目前规定执行我中心业务必然受到影响;其次,按照GB 23254规定,极有可能最终会导致通过ⅣA类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认证的产品可以直接作为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应用(据说安防中心在与认监委沟通),而ⅣA类反射器的认证、检测可能与我中心无关;再次,我中心及认证中心对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检测及认证响应较慢,而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市场需求日益迫切,等于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检测业务推给CQC(例如,江苏林慧汽配有限公司申请人就表示知道这么复杂,就在CQC申请认证了,但同时也顾虑未来管理)。 三、建议对策
1、尽快与标准起草人员就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性能要求做出协调
针对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以上问题,能否针对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问题提出GB23254的修改单,明确以下要求,避免应用过程的出现种种新的问题。另外,在车身反光标识标准修改单中,尽量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与回复反射器标准分离,便于将其纳入我中心的检测业务体系,具体修订内容建议:一是对形状和尺寸作出明确规
定。鉴于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建议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形状和尺寸采用与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相同的规定,并要求红、白单元独立。二是提出新的反光性能要求。同一种产品却采用观测角、反光度完全不同的指标进行性能评价,产品的应用目的显得十分不明确,况且反射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技术指标要求明显低于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特别是在国内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完全能够生产出远高于该指标的产品的条件下,这一规定更显不合理。建议采用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照射角和观测角,技术指标可以选择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或介于一级和二级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中间的要求。三是明确安装方式。建议明确铆钉或螺丝等安装方式安装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安装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探讨是否提出安装后部允许突出安装表面要求的可行性。四是修订安装要求。如果形状、尺寸与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一致,原本制定的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安装规范完全适用。
2、明确对目前申请反射器型车身标识认证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在修改单尚未形成的前提下,对于申请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认证的产品,针对形状、反光性能、安装方式等提出形成原则性受理意见;协调认证中心根据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实际需求,细化认证实施规则,以快速满足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迫切的市场需求,如果一旦以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认证成为替代手段,我中心相关工作将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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