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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非强制的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2、 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0、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的行为。
14、行政处罚:是行政区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1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8、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9、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2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五、简答题
1、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行政法规范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具有明显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3、 行政法的法源形式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4、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6、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7、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 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8、 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有哪几种形式 答: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
9、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能作为行政主体
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哪些
答: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收人民监督。(4)维护公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1、 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职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 13、 行政行为特征
答:(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的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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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14、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答: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特点:(1)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2)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21、 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包括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 22、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答:(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6)救济原则。 28、 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伟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3)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15、 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16、 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17、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答:(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2)主观的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小锅的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4)法律效果要件,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应该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 18、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9、 行政行为无效的原由
答:(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20、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23、 行政许可的特征
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时行政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时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4、 行政强制的主要特征
答:(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25、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答: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式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26、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27、 行政处罚的原则
的组织(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29、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答: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其具体程序内容为:(1)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好申辩的准备。(3)举行听证会。即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的和与本案不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4)制作听证笔录。 30、 行政责任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1、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答:(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32、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退赔,恢复原状(4)停止违法行为(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6)赔偿损失(7)行政处分(8)罢免 33、 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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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四类:(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六、论述题(略) 1、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律监督; 2.工作监督; 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35、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条件
答:(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6、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答:关于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形式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37、 行政诉讼的特征
答:(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38、 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39、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0、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间
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第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救这种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2、 论述公务员的概念和双重身份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3、 论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具体包括:(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 1.法
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4、 论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5、 论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主要
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行政立法权则一部分来自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3)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利机关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具体管理问题(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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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5)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要比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得多,(6)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行政立法多以规定形式发布;(7)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得多,而行政立法则有较强的适应性。 6、 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门申诉。
8、 论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通常,前者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称“专门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联系 (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 (2)监督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7、 论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限于行政机关隶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属内部行政行为。(3)制裁的原则不同。行政处罚是基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予以的制裁,而行政处分则是基于职务违法或行政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行政处罚的范围广,在内容上可涉及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资格。荣誉等领域,而且惩罚程度比行政处分严。行政处分则一般只限于荣誉、职务和资格等范围,惩罚程度较轻。(5)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督部
内容相同。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三)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且只能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多样性。(2)监督对象的范围不同。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督的对象则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3)监督程序不同。行政监督的程序通常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监督行政行为则通常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4)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行政监督的权力依据是行政权;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5)行为的属性不同。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 9、 论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10、 论述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审理前的准备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应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法院亦可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庭审程序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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