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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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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4 21:36:19

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各院系、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答复。

(六)资格复查。

省内在校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确认后,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高校。

本《通知》有关内容与以前所发文件有相悖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学生工作处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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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学生姓名 录取学校 报到时间 性别 年 月 学历 民族 院系 身份证号码 学制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称 谓 父 亲 母 亲 其他监护人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特困 ◎一般困难 年住宿费 邮编 学生思想品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均收入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最低生活费 元 元 元 专业 年 政治面貌 照片 学生困难程度 年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认为上述属实,自愿履行作证义务。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地见证人一(签字): 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 乡镇或 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见 电话: 年 月 日 街道民 证 政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人 见证人二(签字): 意见 电话: 年 月 日 电话: 年 月 日 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源地经资格审查,同意其申请生源地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信用助学贷款 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学院 学校 县级 (系资助 资助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电话: 部) 中心 中心 意见 意见 意见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言简意赅; 2.见证人应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3.乡镇及街道民政部门依据户籍信息和低保证等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严禁出具假证明; 4.学校资助中心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的基本信息和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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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学生姓名 录取学校 报到时间 性别 年 月 学历 民族 院系 身份证号码 学制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称 谓 父 亲 母 亲 其他监护人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特困 ◎一般困难 年住宿费 邮编 学生思想品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均收入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最低生活费 元 元 元 专业 年 政治面貌 照片 学生困难程度 年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认为上述属实,自愿履行作证义务。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高中 见证人一(签字): 地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新生) 实,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见 或村组、 电话: 年 月 日 证 街道社区 单位名称(盖章): 人 (外省在见证人二(签字): 校生) 意见 电话: 年 月 日 电话: 年 月 日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经资格审查,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乡镇地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经办人(签章): 或 实,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县级 街道 资助 电话: 民政 中心 部门单位名称(盖章): 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意见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言简意赅; 2.见证人应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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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及街道民政部门依据户籍信息和低保证等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严禁出具假证明; 4.县级资助中心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的基本信息和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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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各院系、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答复。 (六)资格复查。 省内在校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确认后,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高校。 本《通知》有关内容与以前所发文件有相悖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学生工作处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9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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