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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建设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岳县县域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规划设计行为,提高规划水平,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岳县县城规划区(含规划控制区)及县域内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区域。镇乡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安岳县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并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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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本县城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下表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如下:
R A B M W S U G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建设用地面积按水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编制详细规划应明确各个地块的兼容性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如公厕、社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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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1、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2公顷 2、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建设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统一规划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建设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建设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用地条件的,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第八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建筑容量指标表规定的上限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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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十条 1、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住用地指居住和商业相互兼容的综合用地,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3、商业用地可兼容居住,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5%。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相邻之间的用地红线(其余方向按规范退让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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