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浅谈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域经济和金融建设中的作用
浅谈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域
经济和金融建设中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也称微型金融,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主要面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是支农扶贫减贫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金融工具。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国内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新型“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发挥着其独特作用。小额贷款在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货币供求矛盾、拓宽信用资金运用渠道、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等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小贷公司成立的背景和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被称为“穷人银行”、“草根金融”的新型机构在我国的出现,是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对缓解“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资金短缺、推动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地方政府
1
有效组织民间金融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开始于2005年,最初在陕西、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省(区)进行试点。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出了初步规范,并正式明确规范经营,治理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转制为村镇银行,给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资本创造了沐浴阳光的机会。在此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宏观政策支持
自2008年起,小额贷款事业得到了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2008年5月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转为村镇银行;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
2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新36条”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等;
2010年8月出台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2011年6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21号);
2011年5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31号)规划要求: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壮大金融业实力。以优化金融环境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体系;
2011年10月16日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提出:要加大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在税收,征信,网络系统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便利。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构筑一个稳固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市场;
2012年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为不断提升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措施指出:建设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引导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措施还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经营规范、治理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改制为村镇银行;
2012年3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办法规定和明
3
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风险监管处置办法等,是小贷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
国家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相继颁发了各项指导性意见和扶持政策。目的在于鼓励支持、引导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促进这一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全面落实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国家政策,将无序、散乱的民间资本纳入可控范围,依法合格经营。同时构筑一个稳固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市场。真正为地方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个体工商户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构成互补关系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仍然是信贷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只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市场的一种补充;
(一)小贷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存在也不构成竞争关系
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商业银行除外)可划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各家商业银行均独立存在,自成体系,各有各自的信贷政策导向和管理办法。各商业银行相互之间存在同业竞争,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而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较高(上限基准利率的4倍),并信贷资金有限,政策要求其小额分散,70%以上信贷资金用于单户限制于100万元以下……对现行的银行业不构成竞争。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