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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方向英国出口货物,价格术语CIF London,结算方式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装运后,我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交单据通过银行向英方收款。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英方闻讯,以“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 问:
①英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② 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
①英方拒付的做法合理,因为:合同具体规定可以压倒或改变价格术语所约定的习惯做法,所以,英方可根据合同的这一规定认定我方没有履约,拒绝支付货款。
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并立即要求银行退单,以便我方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6、我方于6月8日向港商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商人按我方发盘中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港商的来电称:“你8日的发盘已转美商”。 因商品市价猛涨,我方不接受信用证,再按新价向美商发盘。美商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追究我方责任。
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对方要求不合理。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美商开来的信用证可被视作一项发盘(Bid),须得到我方接受,合同才成立。
7、我方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开航后不久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认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故拒绝赔偿,因此发生争议。 问: ① 货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②为什么?
答:
①货损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②原因是:按照CFR的解释,卖方的一个重要义务是装运货物后立即将装船详情告知道买方(以便买方安排保险)。案中我方没有履行这一重要义务,造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关责任。
8、我方以CIF价L/C结算方式向韩国出口1万吨大白菜。结算过程中因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票款,并将L/C单据包括全套海运提单退回我方。但我方又发现船方已将货物放给韩国进口方,其理由是货物早已抵达目的港而L/C单据迟迟未到。 问:
①船方的做法妥当吗,为什么? 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
①船方的做法不妥,因为承运人的责任是把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若承运人把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则要自负风险。
②对此,我方应凭提单要求船方交回货物或全额赔偿我方,否则对其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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