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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连续违章者,或一个月多次违章者,同样不能参与此活动),探望工伤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与探望的“三违”人员共同承担;除购买物品(原则上不超过200元)之外剩余的现金要捐给被探望的工伤本人;所有费用必须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第11条:“三违”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违章的危害性,能够为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例如制止违章行为、举报违章指挥、发现重大隐患积极进行汇报等,即可提前返回其安全承诺金,贡献较大者,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第12条:每发生一人次严重及其以上性质的违章行为,即对该单位主职各罚款100元。
第十二节 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
第1条:职工应当逐级向上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上访,否则,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主职各罚款300元。
第2条:严禁打架斗殴,否则,对责任者各罚款500元,对其他相关人员每人罚款300元,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另对责任者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3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对责任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给予一票否决:
1.发生严重酗酒事件,造成恶劣影响;2.发生偷盗或被盗案件,数额超过5000元;3.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而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章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
第1条:凡需外委施工的工程,由组织招标的单位正职负责核查外委单位的施工资质,无相应资质的外委单位不得中标。
第2条:外委单位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和矿签订安全协议,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3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服从矿安全管理,否则,即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4条: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监督监管由安检科、相关业务科室、责任区队等共同承担,若发生事故,上述监督单位均承担相同的责任。
第5条:外委工程施工结束之后进行工程结算时,应有安检科签字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第五章 事故追究与处罚
第1条: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Ⅰ单位正职给予撤职处分,且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当月只发基本生活费600元。
Ⅱ对负有监督监管及业务保安职能科室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3000元;
Ⅲ当班班队长给予就地免职,是正式工的开除留用一年,是协议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且每人罚款5000元;
Ⅳ当班安检员是正式工的给予开除留用一年,是协议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罚款5000元;并对同组其他安检员每人罚款3000元。
Ⅴ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Ⅵ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并对事故单位每人罚款600元,对当班全体人员每人另加罚300元。
Ⅶ取消全矿所有人员的一切安全奖励,并按安全奖兑现的基本标准对全矿所有人员进行处罚;全矿所有单位均视为不文明单位。
第2条: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Ⅰ单位正职给予降职处分(同一个单位一年内发生两人次重伤事故,对单位正职给予撤职处分),连续两个月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600元。
Ⅱ对负有监督监管及业务保安职能科室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
Ⅲ当班的班队长就地免职,且当月每人只发基本生活费600元。 Ⅳ当班安检员当月只发基本生活费600元,对同组的其他安检员每人罚款1000元。
Ⅴ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Ⅵ扣罚事故单位当月60%的安全结构工资,并对事故单位每人罚款300元,对当班全体人员每人另加罚200元。
Ⅶ事故单位、负有监督监管及业务保安职能单位等均视为不文明单位。
Ⅷ取消全矿所有人员的一切安全奖励。 第3条:轻伤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
Ⅰ对单位主职进行全矿通报批评(同一个单位一年内发生两人次轻伤事故,对单位正职给予降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
Ⅱ对负有监督监管及业务保安职能科室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罚款500—800元。
Ⅲ对当班的班队长当月每人只发基本生活费600元。
Ⅳ对当班安检员当月只发基本生活费600元,对同组的其他安检员每人罚款600元。
Ⅴ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Ⅵ扣罚事故单位当月30%的安全结构工资,并对当班全体人员每人另加罚150元。
Ⅶ事故单位、负有监督监管及业务保安职能的单位当月均视为不文明单位。
Ⅶ取消全矿所有人员当月的一切安全奖励。 第4条: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罚
未遂事故:未遂事故就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比如冒顶、片帮、跑车、瓦斯积聚、主副井或其它重要设备误发信号的情况下启动、误贯通、放炮警戒内有人、高空坠物、猴车脱绳、或其它已经发生了的事故,但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Ⅰ对单位主职罚款500元。
Ⅱ对当班的班队长每人罚款800元,并取消当月的一切安全奖。 Ⅲ对当班安检员罚款500元,并取消当月的一切安全奖。 Ⅳ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记恶性“三违”一次。 Ⅴ扣罚事故单位当月15%的安全结构工资,并对当班全体人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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