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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6]5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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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为中心网站,以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四条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以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和普及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石家庄市信息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2 / 5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并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政府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素质,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群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共享应用的网络条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市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未建网站的政府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应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软硬件资源建立的部门、单位网站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市信息中心每年的预算。市政府部门自建的网站,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每年的预算。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子网站的建设和链接方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硬件环境和设备、软件系统,为各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建 3 / 5
站,部门和主要事业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为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硬件环境,部门自备主机,利用自有软件系统或市政府门户网站软件系统建立网站,主机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托管,部门、单位远程管理维护。
(三)独立建立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通过相应技术方式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数据直接交换,实现互通共享。
(四)市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网站通过链接,纳入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群。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sjz.gov.cn,中文实名网址为“石家庄”、“中国石家庄”。
(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域名为sjz×××.gov.cn;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同时各子网站要注册本网站的中文实名网址、通用网址,方便公众登录访问。
为适应不同访问者习惯,各网站可以在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注册多个域名。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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