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兽用预灌封注射器2014.03.03(2)
Q/KTSW 1—2014
式:
4.2.7 炽灼残渣: 取本品适量,称取2.0g,按照炽灼残渣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80页),遗留残渣不得超过 0.1%,含遮光剂的瓶炽灼残渣不得超过3.0%。 4.2.8 环氧乙烷残留量:取本品,在注入器内吸入水至标示容量(V),在37℃±1℃下恒温1小时,取一定量的浸取液(V0),按照气相色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40页),进行测定,从标准曲线上得到相应的浓度(C),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到注射器的环氧乙烷含量(W),残留量应不得过1μg/ml。
W(μg/ml)=
C?V0 V4.2.9 溶出物:
溶出物试液的制备:取本品适量,取平整部分内表面积为600cm2(剪成5.0×0.3 cm 小片)
两份,分置具塞锥形瓶中,加水适量,振摇洗涤小片,弃去水,重复操作1 次。 在30℃~40 ℃干燥后,分别用水(70℃±2 ℃)和正己烷(58℃±2 ℃) 各200 ml 浸泡,24 小时后,取出放冷至室温。用同批试验用溶剂补充至原体积作为供试液, 以同批水、正己烷为空白液,进行下列试验。 4.2.9.1 PH值:取供试液20 ml,加入氯化钾溶液(1→1000)1.0 ml,照pH 值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56页)测定,二者差值不超过1.0。
4.2.9.2 紫外吸收度:取供试溶适量,用孔径0.45μm的滤膜过滤,按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〇一〇年一部附录26页)测定,220~360nm波长间的最大吸收度不得过0.10。 4.2.9.3 易氧化物:精密量取供试液20ml,精密加入高锰酸钾滴定液(0.002mol/L)10ml和2mol/L硫酸溶液lOml,加热微沸3分钟,冷却至室温。加O.1g碘化钾至供试液中,用硫代硫酸钠滴定液(O.Olmol/L)滴定至浅棕色,再加入5滴淀粉指示液后滴定至无色。同时做空白试验。供试液与空白液所消耗滴定液,两者之差不得过1.5ml。
4.2.9.4 不挥发物:量取供试液与空白液各250ml,分别置于已恒重的蒸友皿中,水浴蒸干,105℃干燥至恒重。不挥发物残渣与其空白液残渣之差不得过12.5mg。 4.2.9.5 重金属:精密量取水浸液20ml,加醋酸盐缓冲液(pH值3.5)2.0ml,按照重金属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75页)测定,含重金属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 4.3异物检查
4.3.1 溶液澄清度:要求溶液应澄清;按照澄清度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95页)测定,如显浑浊,与2 号浊度标准液比较,不得更浓。 4.3.2 可见异物:按照可见异物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104页)测定,应符合要求。
4.4生物试验
4.4.1 无菌检查:按照无菌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137页)测定。应无菌。
*
4.4.2 异常毒性检查:按照异常毒性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一○年版一部附录129页)测定,应符合规定。
3
Q/KTSW 1—2014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活塞与推杆的配合性、润滑性、密合性、护帽拔出力、抗跌落、残留量、无菌检查。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5.2.1 新产品试制鉴定;
5.2.2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5.2.3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2.4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
5.3 组批
5.3.1 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相同配方,相同工艺,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不大于50万个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检验规则 外观、活塞与推杆的配合性、润滑性、密合性、护帽拔出力、抗跌落、残留量、无菌检查,照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12)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接收质量限(AQL)及检验水平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 检验项目 外观 活塞与推杆的配合性 润滑性 密合性 护帽拔出力 抗跌落 残留量 无菌 注:带*半年内至少检查一次。
5.5 判定规则
4
检验水平(IL) 一般检验水平Ⅰ 一般检验水平Ⅰ 一般检验水平Ⅰ 特殊检查水平S-2 特殊检查水平S-2 特殊检查水平S-3 特殊检查水平S-2 特殊检查水平S-1 接收质量限(AQL) 0.65 0.65 0.65 2.5 0.65 4.0 6.5 1.5 Q/KTSW 1—2014
检验结果中,按照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12)判定密封性不合格的,则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如有不合格的,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每个产品的小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6.1.1.1产品名称及商标; 6.1.1.2厂名和厂址; 6.1.1.3执行标准编号;
6.1.1.4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
6.1.2 产品大包装上除应有6.1.1的标志外,还应标明数量,“怕雨”﹑“怕晒”﹑“堆码层数极限N=8”等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有关规定。
6.2 包装
纸箱做外包,塑料袋做内包,环氧乙烷灭菌后,置冷暗干燥处保存。
6.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防晒,防雨雪。不得与有毒或有害物品混合运输。
6.4 贮存
纸箱做外包,塑料袋做内包,包装好的产品应放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周围无有害或腐蚀性物品。
有效期:环氧乙烷灭菌后,置冷暗干燥处保存,有效期为12 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