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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 层 20 2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ha) 住宅层数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3.2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05~2700(2165~3620) 2065~4680(2655~5450) 1176~2102(1546~2682) 1282~3334(1682~4084) 363~854(704~1345) 502~1070(882~1590)
其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60~80(160~280) 100~190(260~360) 20~80 40~190 6~20 12~40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 40~130(460~800) 70~300(500~900) 30~120(400~700) 50~80(450~700) 9~10(350~510) 20~30(400~550)
行政管理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其它 —— —— ——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 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
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 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2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3、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园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1≥1000m2 S1≥2000m2 S1≥600m2 S1≥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3.4道 路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多层3 33 22 有出入口 _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多层2 22 1.5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4、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a ▲ – -
1、居住区用地(R) ha ▲ 100 ▲ ①住宅用地(R01) ha ▲ ▲ ▲ ②公建用地(R02) ha ▲ ▲ ▲ ③道路用地(R03) ha ▲ ▲ ▲ ④公共绿地(R04) ha ▲ ▲ ▲ 2、其它用地(E) ha ▲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 居住人数 人 ▲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平方米 ▲ 100 ▲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②公建面积 万平方米 ▲ ▲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 人口毛密度 人/ha ▲ – - 人口净密度 人/h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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