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51公务车租赁管理办法
综合管理篇
公务车租赁管理办法 1-51
额不低于50万元)、司机和乘客险(保额不低于10万元)、盗抢险、不计免陪险等险种。
5.2甲方应在每期保险满之前两周内续买下期保险,并在缴纳续保保险费后的一周内,将保险合同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甲方未及时购买保险,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须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并且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无权利瑕疵。
6.1.2甲方负责并承担全车、发动机、底盘大修理费用,如不能及时维修,乙方可代为履行,但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1.3甲方须及时办理车辆保险,缴纳年度通行费、审验费。 6.1.4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协助乙方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须爱护租赁车辆,保管好车辆各种证件。 6.2.2乙方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使用租赁车辆。 6.2.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6.2.4乙方有权检查、监督甲方缴纳保险费及各项规费情况,如甲方未履行此类相应义务,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 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7.1.1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因安全技术状况差,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租赁车辆或者证件不全、保险过期,无法正常使用,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200 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2乙方违约责任
- 5 -
综合管理篇
公务车租赁管理办法 1-5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数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满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 合同争议的解决
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宝山中心进行仲裁。
9 附则
本合同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方签章) 乙方:(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6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