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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内设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基金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本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本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本基金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人;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成本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本基金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
当本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本基金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秘书处自行规定。
本基金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应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货币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基金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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