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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58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运发[2017]12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58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7〕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58批《高级客车(含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第58批高级客车(含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含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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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附件2
关于《高级客车(含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一、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详见中国商用车辆网(http://www.ztauto.com)客车等级查询系统。
二、高级营运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均须符合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制,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就不能核定为该类别及等级。确需降级的,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该车型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才予以降级。高级营运客车等级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三、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对于在用营运客车及公共汽车,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四、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车辆因改装(改造),引起评定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须重新核定等级。
五、评定表中划“-”的为该等级车型该项技术参数或服务装备不要求。 附件3
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序号 2 / 3
申报企业名称 厂家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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