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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1次党员互助金。
(3)社区党总支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社区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将申请表加盖支部公章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通过逐级审核后再报街道党工委审批。社区党总支经调查核实、研究同意后,将互助金发给申请人。
(4)党员互助金的使用情况需在党支部的党务公开栏内公布,每半年通报1次,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十六)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员必须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费通常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员出国出境,向国内党支部用外币交纳党费,可由支部到银行兑换后,按人民币金额登记入册。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费交纳的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性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为计算基数,按如下规定比例交纳党费:400元(含400元)以下者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1.5% ;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2%;1500元以上3% 。
(2)离、退休党员以离、退休后的基本工资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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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4)“两新”组织党员按照如下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月工资800元(含800元)以下0.2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0.5%;1500元以上1%。
(5)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救济金为生,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1元 。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由所在基层党(工)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到省委组织部,再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费的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党费由社区党总支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2)建立会计专账。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单独立户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之一,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社区党总支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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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街道党工委应每年至少检查1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社区党总支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
4.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开支5000元以上(含5000元)需经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记帐凭证必须附上正式会议纪要。开支5000元以下需经党组织负责同志审批。
(5)“两新”党组织实行党费全额返还。每年1月份,社区党总支按上年度“两新”党组织党员实缴党费全额返还,计入“非公领域返还”支出科目。各“两新”党组织使用返还党费时,应向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党费返还只能通过正式票据以报帐方式使用,不可使用内部往来收据。结余的返还党费,不得跨年度使用,由街道党工委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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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十七)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管理制度
(1)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由社区党总支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和部分单位选配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的通知》(深组通[2002]34号)和区委《关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罗发[2003]9号)要求,确定拟聘人选,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2)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由街道组宣科负责管理和使用,协助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积极支持非在编专职组织员开展工作,不得以单位人员少、任务重为由,要求非在编专职组织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3)加强业务培训。社区党总支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外出考察学习等形式,加大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举办1—2期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4)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非在编专职组织员的考核参照公务员的考核进行,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年度考核结果报社区党总支审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予以表彰,不称职的要辞退。逐步建立健全非在编专职组织员激励机制,营造一种良好的工作环境。由组宣科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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