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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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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22:28:07

税法规定,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额。

(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2008年6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注意,这里企业清算期即使跨越到2009年,比如到2009年2月15日结束清算,也不受公历年度影响,只能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纳税年度。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650000元,其中: 货币资金:2850000元;

应收账款:47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他应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存货:110000元(变卖价值); 固定资产:40000元(变卖价值)。

无形资产1950000元(B企业有两项专利技术变卖时作价增值) 2、资产计税基础4850000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498100元,其中: 应付账款:109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其他应付款:317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应付工资:61000元;(清算中发现应该补发职工工资) 应交税金:28000元;(清算中发现以前年度欠税少计提补提)

债务清偿损益=550000-498100=51900(元) 4、清算费用合计100000元: 清算人员工资:75000元 清算审计费用:8000.00元 其他清算费用:17000.00元

清算费用合计=清算人员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他清算费用=75000+8000+17000=100000(元)

5、清算税金及附加7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清算所得税。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它所得或支出

=5650000-4850000-100000-70000+51900+0-370000=681900(元)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在5年内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即清算期之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法认定的亏损额370000元,可以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

清算所得=6819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81900-370000=311900元。

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311900x25%=77975元。 (三)剩余财产的计算和分配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B企业股东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负数。因此没有需要确认为股息的所得,即股息所得为0元。 B企业实收资本500000元,股东甲占比50%,股东乙、丙分别占比25%,股东分配财产金额计算如下,即按照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B企业三位股东确认为投资转让损失。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清算期清算所得的确认方法,并就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对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清算期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一般小于其账面净值,无法偿还的债务金额比较小,故清算所得是负数,只是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流程,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剩余财产分配后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居民企业取得的剩余财产,确认为股息部分一般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剩余财产的处理中,自然人股东或者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被确认为股息所得部分,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清算企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成文日期:2009-0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用案例分析中的数据和分析,填报文件规定的申报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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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额。 (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2008年6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注意,这里企业清算期即使跨越到2009年,比如到2009年2月15日结束清算,也不受公历年度影响,只能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纳税年度。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650000元,其中: 货币资金:2850000元; 应收账款:47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他应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存货:110000元(变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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