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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由乙方中标。
第四节 合同价款、预算和结算、支付
一、合同暂定价款为: 12,600,000.00元(小写) 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万元(大写) 合同暂定综合单价:多层630元/
二、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三、工程承包方式:
1、 承包方式:除甲供材料设备、三方供货材料设备、三方施工合同、甲方分包工程外的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 计价执行文件:建筑工程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鄂建[2000]066号文颁发),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单位估价表》(鄂建[2000]200号文颁发),取费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0]176号文颁发);缺项部分套用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
3、 本工程造价:土建工程按武汉市三类工程总价降6%计取,安装工程按三类工程总价降6%计取,劳动保险费统一按国营三级企业计取。多层垂直运输为卷扬机。
4、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为(建筑面积包干单价):按所施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取,通过定额或其它方式确定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不再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 5、 包干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中包含的内容是?施工场地小及甲方销售需要等引起的)脚手架拆除、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甲方划定区域的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施工及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接接、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合同工期内(含销售配合)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桩基空孔清理及回填、固定钢筋用的马登筋和铁垫件、回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各类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费用(包括一次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等)、塔吊的进出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场外往返运输及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及轨道铺设、基础费用、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措施、硬化地面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不超过5米基坑支护及场地降排水、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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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施工图预算包干费的项目。 四、工程预算和结算: 2、预算和结算造价确定 2.1预算造价的确定
2.1.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下发全部图纸后三天内召开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会议,乙方应于图纸会审并设计院回复意见后25个工作日将施工图预算书送达甲方。每迟1天,将扣减审定造价的1‰作为违约金。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甲方将委托造价咨询机械另行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同乙方进行审核。
2.1.2乙方应满足预算核对人员所需的预算人员、时间、资料等要求,积极配合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乙方预算书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对审工作。因乙方原因影响进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预算人员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对审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每延误一天,扣减500元/天作为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后,扣减1000元/天作为违约金。
2.1.3审核后经甲、乙双方、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确认的预算价作为本合同正式合同价,进度款按此合同价分期支付;预算未核对完而需支付进度款则按本合同暂定造价支付进度款。
2.1.4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根据合同约定调整的钢筋调差价款(调增或调减)计入正式合同价,作为后续进度款支付依据。
2.1.5如乙方预算书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5%,将把最终审定价扣除超过最终审定价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即最终合同造价=最终审定价-违约金,并且乙方须承担预算审计费用。
2.2、工程指令的结算
2.2.1、工程指令(包含设计变更)完成后,乙方应在3日内填报《工程指令确认单》,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确认,乙方每拖延一天,则扣减工程指令结算造价的1%,所有工程指令乙方需在《工程指令确认单》获确认后10日内编制结算上报甲方项目成本工程师,乙方每延一天,则扣减工程指令结算造价的2%,扣完为止。甲方项目成本工程师应于收到工程指令结算资料15日内开始结算。
2.2.2、乙方上报的工程指令结算额,不得高出指令最终审定结算额的10%。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在工程指令结算价款中扣除,并且由乙方承担此工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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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审计费。
2.2.3、工程指令有费用变化的,乙方要统一编号后全部按甲方认可为准,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价取费。
2.2.4、如因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和签证)增加的新项目单价中有未确定的材料,新项目单价=相似或相近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原未确定的材料单价。 2.3、结算造价的确定
2.3.、1、结算造价=合同预算价款+工程指令结算价-减少项目+奖励-罚款+其它(按合同规定应计取的材料保管搬运费和分包工程配合费等)
2.3.2、选择工程项目施工内容按《甲方限定施工单价表》(附件八)中“备注”一栏的规定执行。
2.3.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甲方分包和三方施工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甲供和三方合同材料设备的卸车保管费等费用不参与取费、不计取税金,计入工程结算造价中。 2.3.4、乙方需在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光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甲方,结算资料在乙方报送后不得增加,甲方有权对新增的结算资料不予计费。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15天内开始核实,乙方应满足结算核对所需的预算人员、时间、资料等要求,积极配合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核对工作。因乙方原因影响进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2.3.5、如乙方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5%,将把最终审定价扣除超过最终审定价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并且乙方须承担结算审计费用。
2.3.6、如乙方在预算人员安排、时间配合、预结算资料的上报各方面均满足甲方要求,且上报预结算造价无超报现像,甲方给予乙方(或其预算工程师)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发票由乙方出具)。 2.4、材料结算
2.4.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需要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的,甲方支付该材料设备总价1%(含税)作为乙方的现场搬运及保管费用。(材料用量按附件六《甲供/三方订货材料设备损耗说明》的规定计算)
2.4.2、实施三方合同的材料设备清单:实施三方合同的材料设备清单及由于设计变更而另行通知的材料设备需要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的,甲方支付该材料设备总价的1%(含税)作为乙方的现场搬运及保管费用。(材料用量按附件六《甲供/三方材料设备损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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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计算)
2.4.3、甲供和三方材料、设备造价不进入基价,不参与取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保管及卸费不参与取费,计入工程结算造价。
2.4.4、限价材料按甲方限价单价进行调差后不参与总价下浮,除甲供材料、三方材料及限价材料以外的可调差材料均按2003年12月《武汉工程造价》发布信息价格进行调差后参与总价下浮。
2.4.5、钢筋价格确定方式:确定预算造价时钢筋价格调差均按2003年12月《武汉工程造价》发布信息价格,结算按主体施工阶段(从基础施工开工当月至结构封顶当月)内在《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预算价的平均价进行调差,并参与总价下浮。主体施工阶段以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2.4.6、水泥价格确定方式:确定预算造价时水泥价格调差均按2003年12月《武汉工程造价》发布信息价格,结算按主体施工阶段(从基础施工开工当月至结构封顶当月)内在《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预算价的平均价进行调差,并参与总价下浮。主体施工阶段以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2.5甲方分包与三方施工合同的总包配合管理费
2.5.1、甲方分包与三方施工合同的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分包和三方施工工程结算款(不含设备费)的1%计取(已含税金)。由甲方从指定分包、三方合同施工方的工程款中代为扣除,并在指定分包工程、三方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完毕后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向甲方、分包单位、三方合同施工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5.2、甲方不支付配合费的分包工程包括: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接入、智能化系统、燃气工程、泳池设备安装、室外绿化及园建、组团道路、室外管网、永久围墙及大门、木地板、橱柜、二次装修工程、室外消防工程、桩基工程、污水处理等。
2.5.3、甲方分包与三方施工合同的总包配合管理费不参与取费,直接计入下浮后的工程结算造价。 2.6、水电费结算
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中单价为准调差,水损、电损由各施工单位按用量分摊。 3、预结算的其它规定
3.1、其它所有的构件按现场制作计算,不计取构件增值税。
3.2、本工程采用现场自拌砼,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如甲方要求采用商品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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