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劳动力移动与灵活就业研究 毕业论文
我国劳动力移动与灵活就业研究
状况仍值得忧虑。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计算, 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416万人,所占比例为10?7%;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266万人,所占比例为18?9%;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549万人,所占比例为6?87%;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942万人,所占比例为21?9%.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经常需要变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但目前的制度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比如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不能在另一个地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客观上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灵活就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居于弱势,是影响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制度上看,我国现行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最初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特别是国有企业而设计的,不适应灵活就业的发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权益维护存在制度缺失的现象,如按现行办法参加城镇的社会保险难度较大,适应这种灵活特征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待遇计发制度还不完善等。从管理上看,现行劳动保障监察及行政处罚规定多为部颁规章和地方法规,效力层次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难以起到制止和预防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作用,加之目前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适应灵活就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七、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缺失相应制度保障的对策
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首先要研究制定一套适应新形势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使得合同期限、合同形式、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更加灵活,以适应灵活就业发展的需要。其次要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发展、壮大,如社区服务业,其工作时间和场地要求比较灵活,就业容量较大,政府可以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适应灵活就业的服务,定期收集和发布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用工信息,开设专门窗口,提供适合灵活就业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在有条件的
9
我国劳动力移动与灵活就业研究
街道社区成立专门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
建立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健全适应新变化的劳动关系,自主协调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现行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基础上,适应劳动关系发展的趋势,修订相关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和劳动监察体制,增强其及时反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的功能,以应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在依法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其他劳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在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工伤、休假等方面均能按制度办事,使其内部劳动关系的调整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不断健全省、地、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不断向市县、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形成一个从上到下、覆盖全国各地区、各主要行业的三方协调体系,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协调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就业与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关系,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正规就业的劳动用工办法,尽快出台灵活就业的劳动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使用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为。它应该包括: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薪资水平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劳动时间的合理范围,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出现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等,确保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在制度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坚持相对固定性和唯一性。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一生只能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该关系随就业状态的变化而转移、接续,并以此为依据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例如,就农民工而言,可以按其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建立个人账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人一户,农民工无论流动到哪里,均向此唯一账户缴费,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也全部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根据非正规就业人员收入低的实际,在社会保险金的缴费标准上可实行低费率、低基数缴费。例如将缴费基数由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非正规就业者的平均工资。另外,考虑到非正规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应允许他们在缴费时间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收入状况的变化选择按年、季、
10
我国劳动力移动与灵活就业研究
月缴费。同时,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以便维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直接关联,每个参保者缴费时,政府就给予一定比例或额度的相应补贴。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对灵活就业中的非法用工、偷逃税款、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制定详细的处罚标准和执行办法,以使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享有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同等的权益。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雇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签订书面合同,雇用期限较短的也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
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加大对拖欠、克扣工资特别是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外,还应处罚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完善劳动监察的监督机制,让劳动者和社会各界都参与监督,防止劳动执法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当前就业压力长期存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灵活就业的稳健发展,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在于建立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政策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于就业、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政策的协调。
11
我国劳动力移动与灵活就业研究
结束语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分割十分严重,农民进城就业壁垒重重,对缓解短期劳动力供给局部短缺矛盾极为不利。要真正实现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集约型经济发展战略,必须提高劳动者素质。高素质劳动力意味着高工资、高福利、高产出,意味着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业市场竞争迫使城乡劳动力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这种竞争也是提升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关键。我国灵活就业人数逐年递增,劳动关系的短期化使得灵活就业群体在现行制度下遭遇劳动保护、劳动标准水平偏低、劳动保险参保率低且转移困难等障碍。保护灵活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应逐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实现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十一五”到2020年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就业,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关键是解决农村的就业问题。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面临更大压力,大量农村劳动力回流,新的就业问题又考验着我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村劳动力转移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全过程,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1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