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13.2.2.1 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的合理配合。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2—4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
13.2.2.2 为防止事故情况下蓄电池组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该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3—4级级差。
13.2.3 加强直流系统用直流断路器的管理
13.2.3.1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不应用普通交流断路器替代。在用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如采用普通交流开关的,应及时更换为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
13.2.3.2 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直流断路器下一级不应再接熔断器。 13.3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的措施
13.3.1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不应采用环状供电方式。在用设备如采用环状供电方式的,应尽快改造成辐射状供电方式。 13.3.2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
13.3.2.1 改变直流系统运行方式的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规程规定。 13.3.2.2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 13.3.2.3 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13.4 直流系统配置原则
13.4.1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
13.4.2 重要的220kV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 13.5 加强直流系统的防火工作。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 14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应认真贯彻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35~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等有关标准和规程、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
14.1 规划
14.1.1 继电保护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次系统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继电保护的适应性,避免出现特殊接线方式造成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难度的增加,为继电保护安全可靠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14.1.2 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同意。 14.2 继电保护配置
电力系统重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应采用双重化配置。 14.2.1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的基本要求
14.2.1.1 两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叠,避免死区。
14.2.1.2 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 14.2.1.3 两套保护装置的跳闸回路应分别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14.2.1.4 两套保护装置与其他保护、设备配合的回路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 14.2.1.5 两套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电气联系。
14.2.1.6 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及就地判别装置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14.2.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
14.2.4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串补、滤波器等设备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每套保护均应含有完整的主、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14.2.4.1 充分考虑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14.2.4.2 双母线接线变电站的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应经复合电压闭锁。 14.2.5 变压器、电抗器宜配置单套本体保护,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未采用就地跳闸方式的变压器本体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非电量保护中开关场部分的中间继电器,必须由强电直流起动且应采用起动功率较大的中间继电器,其动作速度不宜小于10ms。 14.5 运行管理
14.5.1 严格执行和规范现场安全措施,防止继电保护“三误”事故。 14.5.2 配置足够的保护备品、备件,缩短继电保护缺陷处理时间。
14.5.3 加强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管理,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版本不得投入运行。 14.5.4 建立和完善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规定,做好有关安全防护。一般不允许开放远方修改定值、软件和配置文件的功能。
14.5.5 加强阻波器、结合滤波器等高频通道加工、结合设备的定期检修,落实责任单位,消除检修管理的死区。
14.5.6 所有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发电机的纵、横差等)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和差回路外,还必须测量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电压,以保证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14.5.7 未配置双套母差保护的变电站,在母差保护停用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限制母线侧刀闸的倒闸操作,以保证系统安全。
14.5.8 定期对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进行全面检测,确保装置的精度及各项功能满足继电保护试验需要。
14.5.9 加强机电保护装置运行维护工作。装置检验应保质保量,严禁超期和漏项,应特别加强对基建投产设备在一年内的全面校验,提高继电保护设备健康水平。
14.5.10 继电保护专业和通信专业应密切配合。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问题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14.5.11 加强对纵联保护通道加工设备的检查,重点检查通信PCM、载波机等设备是否设定了不必要的收、发信环节的延时或展宽时间。
14.5.12 相关专业人员在继电保护回路工作时,必须遵守继电保护的有关规定。14.5.13 针对电网运行工况,加强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管理。
14.5.14 保护软件及现场二次回路变更须经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同意。 14.6 定值管理
14.6.1 依据电网结构和继电保护配置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14.6.2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以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主管领导批准。
14.6.3 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14.7 二次回路
14.7.1 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及反措,防止二次寄生回路的形成。
14.7.2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继电保护高频通道工作改进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高频通道必须敷设100mm2铜导线。
14.7.3 保护室与通信室之间所用信号传输电缆,应采用双绞双屏蔽电缆,屏蔽层在两端分别接地。
14.7.4 装设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按规定(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不大于0.5欧姆,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14.7.5 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应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
14.7.6 如果断路器只有一组跳闸线圈,失灵保护装置工作电源应与相对应的断路器操作电源取自不同的直流电源系统。
14.8 新设备投产时应认真编写保护启动方案,做好事故预想,确保设备故障能可靠切除。 14.9 加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15 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与电力通信网事故 15.1 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
15.1.1 为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应认真贯彻落实《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国调水调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网、省调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验收细则》、《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验收细则》、《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电网调度自动化信息传输规定》、《远动设备及系统接口》、《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的有关要求,规范和提高电网调度自动化水平。
15.1.2 调度自动化的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系统(SCADA)/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市场运营系统(PMOS)、电能量计量系统、广域向量测量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数据网络等主站系统应采用冗余配置,互为热备用,服务器的存储容量和CPU负载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15.1.3 加强对调度自动化主站各系统、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并满足《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分区应合理,隔离要可靠。
15.1.4 为适应电网运行管理和电力市场运营的需要,应在发电厂机组出口及升压变高压侧安装远传电能量计量表计,其信息应能够远传至有关调度运行机构。
15.1.5 调度自动化主站各系统供电电源应配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交流供电电源应采用两路来自不同电源点供电。发电厂、变电站远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的供电电源应配专用的不间断电源(UPS),相关设备应加装防雷(强)电击装置。
15.1.6 电网内的远动装置、电能量终端、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15.1.7 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及重要变电站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主/备双通道)。
15.1.8 发电厂监控系统或DCS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调度自动化主站EMS下发的AG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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