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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作者:吴凯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 要: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本文就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做了简单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特点;种类;对象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①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②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③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④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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