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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存山主任在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9月15日)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省政府同意召开的,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工作,保障各级行政机关正确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促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刚才,敬亮同志传达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精神,宣读了《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大家回去以后,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和方案的部署安排开展各项工作。下面,我谈五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
2011年6月30日,历经12年的磨砺,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三部曲”的行政强制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在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出了全面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发布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工委发〔2011〕26号),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作了专项部署。省政府领导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非常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和省委常委、副省长孙伟作了重要批示。其中,孙省长批示:“请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正在组织进行的我省行政程序规定培训工作,加强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并按通知要求部署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姜大明省长批示同意。大家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对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对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近年来,行政强制成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而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收中不恰当地动用行政强制手段,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断升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行政强制法通篇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通过规范行政强制,完善实施程序,保障权利救济,将极大地减少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对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二)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对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主要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解决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散”和“乱”的问题,也就是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实施主体比较乱、程序不够严格等问题。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尽快转变观念,增强公权受制约的意识和程序意识。应当说,行政强制法与政府的关系非常密切,其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创新行政理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三)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对保护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划定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直接关涉到私权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的问题,行政强制权力的适用范围越大,私权受到的干涉和限制就越大。一方面,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行政强制法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的界定,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这将改变实践中乱设行政强制的现象,从而避免和防止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9月2日,国家行政学院2011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在北京举行,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院长马凯出席并讲话。他强调,各级政府要像重视经济建设那样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在薄弱环节上狠下功夫,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并要求着力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马凯国务委员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要求,而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则对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规范和保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
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公布时间相近,施行时间相同。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我们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如发布了贯彻实施通知、制定了宣传培训方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举办了学习讲座、举办了2期培训班等。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姜大明省长和孙伟副省长批示的行政程序规定宣传培训组织方案,重点抓好省直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实现全员培训。希望各省直部门对这次大规模的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要与行政程序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各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要组织好学习。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实质内容和特别规定,以及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政府法制机构、省直各部门要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尽快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为在全省深入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要不断加强宣传工作。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与行政程序规定的宣传工作结合起来,按照省领导批示的行政程序规定宣传培训方案,集中搞好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立即组织开展培训。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因为这部法律主要涉及执法问题,省里培训时,将重点培训省直机关法制处室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各市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好培训工作,力争与行政程序规定的培训任务共同在12月底前完成。《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培训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检验的依据,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件或进行证件检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培训工作。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这次的专项清理工作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专项清理是一致的,都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下,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对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我们已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发文进行了部署。对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在本次会议部署后,省政府还将统一发文就清理等各项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目前,文件已经有了初稿,正准备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一)把握好清理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2011年7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省本级,共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95件,省政府规章179件。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内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和《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执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内容,按照《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执行。
(二)把握好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各市、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法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与正在进行的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结合,一同进行。
(三)把握好清理工作的时间要求。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9月27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对省政府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省直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各市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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