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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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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不可抗力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处理程序
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将损失减40.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至最小
不可抗力
损失费用40.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承担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免除40.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造成的责任。 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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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
发包人办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依21.1款和22.1款提供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在保管期理的保险
间,以及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各种行为,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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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
承包人办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理的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41.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
约定保险事项。 事项
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理赔程序 41.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
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保险凭证 41.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
证明。 足够的保41.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
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险额
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遵守保险41.7 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的单的条件 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42 工程担保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履约担保 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
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支付担保 42.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
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担保金额 42.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
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42.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的有效期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支付担保42.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
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的有效期
人。 保证人向42.6 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保证人向42.7 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
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承包人支
付索赔款 34 项
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约定担保42.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
同附件。 事项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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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43.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合同终止 43.2 除第38条有关争议及第39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诚实信用 43.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生效、终止
44 合同的解除
协商一致 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发生转让 44.2 发生通用条款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情况,
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
或违约 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解除合同44.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4.1、44.2、44.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
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程序
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44.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后工作 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结算和清44.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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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 45.1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 45.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
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6 合同备案
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合同备案 46.1 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天内,
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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