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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 二、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
1、美国模式: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
体现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①国会与总统、
②总统与法院、
③国会与法院 之间的分权制衡; ※ 美国分权制衡呈现的特征: 2、英国模式:
①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
②议会主权与司法相对独立;
3、法国模式:依据三权分立,法院不能干预行政与立法事务; ①第三、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
②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
特点: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政府权力和地位的提升;
议会地位和作用的下降;
建立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体系。
※ 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历史进步性:
①在代议民主制和分权制衡机制下,资产阶级内部少数服从多数的共和权力代替了个人意
志至上的君主权力,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结束了君权的不可分割性与不可制约性。
②当资产阶级把主权在民,代议制,三权分立这些原则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法治型统 治取代了人治型政治。 局限性:
①它通过权力运用分散性与多样性,向不同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和政治党派提供争得部分权力的可能性。
②它是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矛盾,规范约束资产政治竞争的政治平衡器。
因此,从本质上讲,分权只是资产阶级内部这一集团与那一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而不是资产阶级与资产阶
级以外的阶级之间对国家权力的分享。
第五节、人权原则
P103 一、人权与人权思想的提出
1、人权概念:
自然权利:指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依据自然法而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个人的
生命权、 自由权、财产权; 2、西方人权思想的产生;
P105 二、人权原则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确立
1、英国人权原则的确立:《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 2、美国??:〈费吉尼亚宣言〉、〈独立宣言〉、〈权利法案〉 3、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人权宣言)、
内容:①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②主权属于国民;
③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④法律是公共意识的体现;
⑤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
⑥有关人权原则还包括罪刑法定、法律不溯既往、无罪推定和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原 则;
P107 三、人权原则的发展
第三章、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P109 一、选举制度的产生
选举:指享受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公民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和推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是
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
P110 二、普选制的确立
普选权: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
的选举权。
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选举制就是普选制; 1、英国普选制的确立: 2、美国普选制的确立: 3、法国普选制的确立:
P113 三、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
1、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的主要途径; 2、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3、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方式;
第二节、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P114 一、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指在一国之内,凡达到法定年龄,且按宪法规定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普遍原则承认并保护拥有公民权的所有公民的选举权,但不意味着对选举权没有任何限制;
P115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普选权的具体化,它关乎选民投票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都有而且只有一票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二是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即‘每票等值’,因而同等数量的代表应由同等数量的选
民选举产生,实现平等的代表权;
不平等选举现象,体现有两种:复票制、差别代表; 复票制:即在一次选举活动中,部分选民享有多次投票权;
即投票人除了在其所居住的选区投票外,还可以按其拥的财产或营业所在地再投一票,或是 因具有大学学历而在校区再投一票等;
差别代表:即一人一票原则确立后,不按平均人口划分选区,造成选举同等数量代表的选区数量极为
悬殊,导致不同选区的选票不等值现象;
※ 公开投票投票方式有:欢呼投票、唱名投票、举手投票、双记名投票。
P116 三、自由投票原则
自由投票原则:选民不受他人强制,根据个人的自由意愿表达选举意愿;
一方面表现为选民是否使用投票权,仅依据他自己的意志,不受强制; 另一方面表现为选民如何使用投票权,也仅依据自己的意志,不受强制; 自由投票更多地表现为秘密投票,基本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P117 四、选举公开原则 ※ 选举公开原则:指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经过和选举结果等都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
内容:①候选人情况公开; ②选举过程公开;
※
③候选人能够公开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④公布竞选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三节、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P117 一、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通常都必须具备实质条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可分为积极要件、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是取得选权时必备的条件;
一般指本国国籍、一定年龄、相当的居住时间; 2、消极要件:取得选举权不容许存在的状态;
一是不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无法正确表达意识的疾病, 二是不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3、形式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实行行使选举权需具备一种形式要件——选民登记,是确定选举权并保障
其合法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P119 二、候选人资格
①国籍资格、 ②年龄资格、 ③居住资格、
④职业限制、 ⑤文化教育资格、 ⑥选举保证金;
P120 三、选区划分
1、选举划分的基本原则:①‘一人一票’的原则;
②根据人员变更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
③按照行政区划划分选区;
2、选区划分的类型:
小选区:称单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议员或代表;
美国国会、英国下议院、法国国民议会,采用小选区; 大选区:称多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可选出两名以下的议员或代表;
比利时、荷兰、以色列,实行大选区;
小选区:①候选人较多,选民投票比较分散时选民易被忽略,无法代表选区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②易产生胜利者,过程较简单,花费较少;
大选区:①一名候选人,结束后按名单次序分配议席,易导致党内的冲突;
②大选区的比例代表制,可能造成政党数目过多甚至政党林立的局面,导致政府的不稳定;
③过程复杂,费用较高;
3、选举地理学 ①将本党占有较大势力的小片区域连在一起,形成一个选区,使本党有可能在该选区获胜;
②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分散到各个选区,使他们在各个选区都不可能形成多数,从而有助于本党在各选
区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
③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统统划入一个或少数个选区,本党候选人虽然可能在这些选区落败,却保了重点,
得以在其他选区获得较大的胜利;
第四节、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P122 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议会的下议院议员是代表职能是代表选民的,一般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上议院的议员和选任的国家元首则既有直接选举、也有间接选举产生;
P123 二、候选人提名
1、提名权:候选人提名制度,首先涉及的是提名权问题; 2、提名竞选——预选;方式分为集权型、分权型 两种;
分权型:指公职候选人的提名基本上由选区的党组织决定;英国为典型; 3、美国的总统预选:
P125 三、竞选
1、竞选机构:①由竞选咨询专家组成的竞选班子;
②由候选人的亲信、学者和实业家组织的政策顾问班子;
③由志愿人员组成的秘书班子;
④由党的各级骨干分子和志愿人员组成的竞选组织网; 2竞选资金:①个人捐款;
②社会团体的捐助; ③政党募集;
④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资产; ⑤政府资助;
3、竞选方式:①竞选旅行与演说;
②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
③网络竞选; ④民意测验;
P127 四、选票计算 1、多数代表制:指一个选区的议员名额,为该选区内得票最多的政党或个人完全占有; ①相对多数代表制:称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一个选区内是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②绝对??:指候选人或政党必须获得全部选票的过半数才能当选;
2、比例代表制:指各政党按照自己所得选票占选票总数的比例分配席位;
基本方法:黑尔基数法、顿特公式称最大均数法;
3、混合代表制:在选举中同时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票计算方法;德国、日本为典型;
第五节、选举的保障 P132 一、选举监督
选举监督:是相关主体依法对选举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公正而进行审查活动,目的在于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
对选举活动的破坏;
1、选举监督的主体:选举组织机构、
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
选民和社会组织、 大众传媒; 2、??内容:①对竞选资金监督; ②对竞选行为的监督;
③对选民行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P134 二、竞选资金的控制
1、规范竞选资金来源和确定捐款限额 2、公布竞选费用
3、规定竞选资金的最高额度 4、实行政府资助制度;
P136 三、选举诉讼
1、含义:解决因选举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方式的总称,它伴随着选举纠纷而存在,选举纠纷是选举
诉讼存在的意义和前提;
2、分类:①选举人资格诉讼,称选举人名册诉讼;
②选举效力诉讼;
③当选诉讼(决定当选的机构违法、当先人的资格认定违法); 3、管辖机关:
①代议机关--选举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国家政治机关处理,而不是法院在选举诉讼中承担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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