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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小区
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麻价[2014]33号 【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小区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麻价[2014]3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怀化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住宅小区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市价[2014]18号文件精神,我局已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此文复印,落实文件精神。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些问题。为了进一步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权益,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现就我县居民住宅小区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俗称物管费),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产主管部 1 / 2
门按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怀化市物价局、
怀化市房产局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怀市价〔2011〕55号)文件执行:居民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均须达到基本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最低等级)的要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填报《住宅小区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请审核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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