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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复习题库判断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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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山会计从业资格考证-财经法规-复习资料题库(判断题一)

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具体准则和基本准则

2.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会计性法规 3.国务院财政部门可根据《会计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只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就可以了

5.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难过,完整性负责 6.各单位定制的内部会计制度,也是国家统一的会计会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7.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就是说如果一个单位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8.会计人员的管理包括对会计人员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其中,人事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0.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一致,不得改变 11.企业实际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12.在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划分会计年度,但一经采用后不得随意变更

13.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必须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14.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根据会计软件所提供的方法进行,不必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符

15.对于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的文字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16.除更正错帐以及结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付原始凭证张数 17.原始凭证数字有错,应当采用划线更正法,并在更正处签章,以明确责任 18.原始凭证金额发生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出单位重开 19. 经涂改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0.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单位在回收借款时,应当以并收回

21.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可以在凭证上进行更正女儿国,但必须加盖更改人签章

2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可以对不真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3.如果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因此,当发现原值凭证的内容错误时,,也一定要重开

24.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5.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私设会计账簿

2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7.等级会计账簿时发现数字错误,划去整个数字中的错误数字,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28.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的

29.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不同的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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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会计报告应不同,其编制依据也不同

30.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31.所有企业的财务报告都应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2.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签名并盖章

33.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到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他是记录和反映经济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34.会计档案的其他类资料包括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而不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35.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但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借出 36.对所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各单位都可以自行决定销毁 37.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38.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9.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不一定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可以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不保管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42.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可以不由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4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留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4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4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7.机长人员与经纪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50.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已被监督单位有经纪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与支持 5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是财政部门监督的内容

52.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5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不再需要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是以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55.对单位和个人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也是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56.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审计人员

57.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对内部会计监督的在监督

58.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59.根据《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60.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一般不再需要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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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代理记账机构只需按法律规定设立即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62.委托人对于代理记账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63.从事代理记账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义务 64.《会计法》所说的会计主管人员就是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和会计主办

65.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66.只要能遵守会计和其它财经法律,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就可以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67.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68.对于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69.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0.利用会计职务之便,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1.报名参加快精准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3.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自学时间不少于24小时

7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75.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76.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的内容

77.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单位的会计业务不能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78.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等级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79.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者一人多岗,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80.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81.根据《会计法》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国务院规定

82.《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定为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83.外商投资企业、名营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84.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人员,没有正副之分

85.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86.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87.《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对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88.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89.会计工作交接时,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90.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的时候,只需在账簿的登记处注明交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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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办人员和交接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91.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接管人员可灵力账簿,不必使用移交前账簿

9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93.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会计人员,一律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94.会计资料移交后,如果发现是在移交人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问题哦,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95.违反《会计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追究刑事责任 96.变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织的会计凭证

9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情节和危害状况,对单位并

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与行政处分即可 98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

99会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100.《会计法规定》规定,因违法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信息来源:www.zsopen.cn www.zsop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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