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为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避免地方不当干预,《解释》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不得重复立案。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解释》还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严格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3.明确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对一审普通程序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解释》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对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解释》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解释》还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5.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诉讼程序随意转化,《解释》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解释》还对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6.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标准。《解释》规定,原判决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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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强化诉权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记者:请谈谈《解释》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起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实现和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除了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1.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依法保护和规范申请撤诉行为。在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均可能发生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问题。此前,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定,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尽统一。《解释》对此作出新的规定,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撤诉权的同时,从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出发,对申请撤诉依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如《解释》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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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3.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反诉的构成要件问题,较为复杂,此前,审判实践中多有争议,为此,《解释》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为统一人民法院对重复起诉的审查判断标准,《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权作出细化规定。根据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阶段以及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阶段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规定》对相应的时限以及法审查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规定。
6.细化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保障第三人依法参加诉讼,《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关于二审程序,《解释》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解释》还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辩论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为指引人民法院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解释》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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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8.细化规定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通过细化规定上述情形,防止各个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公开意识,切实保障审判公正权威
记者:请谈谈《解释》在保障司法公开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应当看到,审判公开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解释》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对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即对于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以及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关于再审开庭审理,《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作为与《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促进人民法院诉讼文书证据审查认定全面客观,事实认定准确清楚,说理透彻明白,裁判依据明确充分,以“辩法析理、胜败皆明”为标准,以切实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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