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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白国栋-公司法讲义提纲(笔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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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9:34:39

大陆法系对法人做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公司不是社团法人,也不适合发他定位成财团法人于是需要第三种法人,也就是一种盈利的财团法人。

=====》中国关于这方面的争论没有真正的理论。完全没有中国自己的东西,争论只是片面的引用外国的东西进行争论,甚至没有完整的介绍外国理论的著作。王利明和郭峰的争论,都是对国外相关理论都没有很好的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含金量不高···· =======》从学说的基本观点而言,他们的本质涉及到对资本主义的制度的法律结构如何理解的问题,财产所有权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基本上采用了物权理论为基础,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变形的产物,比如收益就是股东权的红利分配请求权,处分就是表决权,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不能构成物权但是具有他的一般性质。 债权的一般理论构成。

但是争论有一个共同的问题,这些主张具有不合理的一面,他们指向的对象实质上有所不同。公司与公司的本质是不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人都叫做股东,但是股东之间是不一样的,如家族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东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争论没有做出区分。对中小企业是合理的,但是对于上市企业中分散股东的股份性质定为社员权是不太合理的。投资者、出资者和股东是不一样的。

社员权否认论就更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零散股东。 于是我们看到区别立法是很必须的。

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叫做股民,严格意义上股民和投资者就是不一样的。传统公司法原理把零散小股东认为是社员在当今社会是不太合理的。 公司为谁存在:

——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理解一:把公司理解为股东为了谋求自己经济利益而存在的私有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样的理解不合适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到底是谁——实际上是每时每刻在流动的,这个股东不可能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只有在召开股东大会这一天这一个特殊的时间点才能确定下来。于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句话在不同的公司定位不同。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自益权和共益权 (1)概述

自益权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依社员权说,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实质的所有者,股份是股东实质所有权的变形物、即社员权。自益权是收益权的变形物,共益权是控制管理权的变形物。

(2)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①原则性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条)。 ②关于自益权的规定

a、红利分配请求权(有限35条;股份167条4款)

——有限公司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有另外约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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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35条)。

那些规范是强制性规范,那些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问题。 考虑到了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任何性的特征,相信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可以做出更好地约定。

——股份公司原则上按照持股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67条4款)。

为什么股份公司可以做出任意性规定这个很难理解,但是表决权却没有任意规范这个更难理解。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要件是不同的,一个是全体股东同意一个是公司有章程规定。红利分配涉及股东最根本额权利,因此规定是最严格的。

红利分配请求权我们叫做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是在股东大会对分配的决议之后。只有在股东大会做出分红的决议后,公司不分红,股东才可以请求。

b、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共同187条2款)

解散公司在完全清偿债务后,仍然有剩余财产,股东才能进行分配。 股东实质上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的问题——在经济学意义上,实质上是可以这样理解的,尤其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上体现。

c、股权(有限)或股份(股份)转让权(有限72条;股份138条) ——有限公司的特殊问题: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股东之间要有相互信赖的基础。如果出资可以随便进行转让使得第三人随便进入公司会损坏这种人合性。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也是人合性要件,是人头来算,不是出资来算。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要自己买。国外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可以制定信赖的第三人进行购买。

d、出资或新股认购权(有限35条;股份134条4项) 出资以及增发新股的认购权。

在存续中的公司需要增资时,由股东认购新资,既存股东有无优先认购的权力?——优先认购权在中国没有一个严格的理解,白爷爷认为如果股东有这样的一个权力的话,那么在发行新股的时候必须由既存股东认购,除非股东放弃此项权利。这是严格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在有限公司明确规定了出资的认购权,股份公司中没有严格规定,只是提到了这个权利。没有说股东有着这样一个权利。实践中,公司在发行新股的时候不不一定要先想既存股东发行,一部分是向原股东发行,一部分公开发行,是并存的。其实也就否定了优先认购权额权利。——在公开公司中不需要这种制度。

e、出资或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75条;股份143条1款4项)

这个规定是05年新增重要规定。意义在于给小股东安排一个退出公司的机制。当股东在公司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无人愿意接受他的股份时,这个制度就非常重要。

这样会影响公司的财产基础,在行使时应当有一定的要件。 75:有权行使这个权利的事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大股东不分红损害小股东利益)但是中国规定必须是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连续5年不分红,这个量化是不合理的,公司可以连续4年不分红第5年分一下红,这样小股东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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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交付请求权(有限32条1款;股份133条) 形式化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向股东颁发一个证明。有限公司是证明书,股份公司就是股票。上市公司现在不发行纸质股票,都是电子的,也就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个规定就是没什么意义的。中国的这个立法就显得不那么严禁。

在日本就明文禁止上市公司发行纸质股票。 ③关于共益权的规定

a、表决权(有限43条;股份104条1款)

——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表现: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3条)。

股份公司为强制性规定。

股份公司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强制性规定。对于股东而言红利分配请求权是更为实质的规定,为什么表决权是强制性的但分配权不是强制性的呢?

b、查阅权(有限34条;股份98条)

手段,是程序性权利。又称知情权,这个叫法不规范,包含的东西太多。 关于查阅权的行使范围,有限公司有有关会计账簿的规定(34条2款)。会计账簿一般包括日记账(又称序时账簿,俗称流水账)、分类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备查账簿(又称辅助账簿)。资产负债表等属于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查阅权行使范围的案例。 有限公司的查阅范围更加广泛。

股份公司没有关于会计账簿的规定。 会计账簿不包含会计凭证(如发票),但是为了证明真实,法院一般都会接受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主张,但是股东要有一个必要性的说明,需要原告来举证。法院会委托第三人根据原告的具体要求去查阅。

c、提案权(股份98条、股份103条2款)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东(103条2款)。

98:含混的抽象的说法。对公司的经营提出意见,这是一个什么权利,是不是提案权。不是,没有程序性规定,不能形成一种明确的权利。

103:有了程序性规定,是提案权的表现。——真正的提案权,有一个真正的持股比例,股东大会在某个期限之前要通知股东并记载明确将要表决的事项,董事会认为某个股东的提案是合法的,就要追加到通知中在股东大会上做出表决,这才是提案权。

d、质询权(股份98条、股份151条1款) ——无持股要件规定(151条1款)。

疑问:151条1款的规定,主体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属于股东权利实属疑问。如何操作亦属疑问。

质询在股东大会上质询,通过决议要求被质询主体到会,之后股东才能够质询,没有一个提前的准备,是不合理的。

日本:总会屋的存在,利用质询权和提案权谋取特殊的经济利益。

e、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有限40条2款;股份101条3项)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

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但是迟迟没有召开,股东可以向董事会申请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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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是没有召开怎么办,这时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部分股东可以自己召开。05年就明确规定了召集权。

f、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有限41条3款;股份102条2款)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

g、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违法决议的撤销或无效请求权(共同22条)。 ——均为单独股东权。 05公司法总则中的规定。(原来的规定是含混的.) 对持股要件没有规定,这是对违法决议的一个救济,这些决议分为可撤销的和无效的决议,都必须通过诉讼解决,分为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

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上,内容不是违法而是违反公司章程,违法性是比较轻微的,决议作出起60日内,是短期时效。

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主张自始无效的。没有时效限制。 h、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共同152条)(详细内容后述) ——有限公司:单独股东权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东。

I、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共同152条2款后段)(详细内容后述)

——同上。

J、公司解散判决请求权(共同183条)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司法解散请求权,在一定要件下,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是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最后的解决方法,是一个极端严厉的方法,在要件上应该有严格的规定。

主要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即股东间不可调和的对立,这时除非一方做出让步,否则公司会一直瘫痪,如果无法解决,只有解散。这是解散判决请求权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小股东可以因为受大股东欺压而申请解散公司么——这个代价太大,小股东可以选择退出公司。(在日本大股东对公司完全不负责,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危及公司的存亡,这时小股东可以行使解散判决请求权。)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不受持股数量(或持股比例、出资比例)的限制,所有股东都可以行使的权利(但出于防止权利滥用的目的,有时课以持股期间的要件);少数股东权是必须持有法定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出资、股份数量)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原则上都属于单独股东权,而大部分共益权属于少数股东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共益权中除a(表决权)、b(查阅权)、d(98条,空洞的质询权)和g为单独股东权外,其他皆为少数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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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对法人做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公司不是社团法人,也不适合发他定位成财团法人于是需要第三种法人,也就是一种盈利的财团法人。 =====》中国关于这方面的争论没有真正的理论。完全没有中国自己的东西,争论只是片面的引用外国的东西进行争论,甚至没有完整的介绍外国理论的著作。王利明和郭峰的争论,都是对国外相关理论都没有很好的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含金量不高···· =======》从学说的基本观点而言,他们的本质涉及到对资本主义的制度的法律结构如何理解的问题,财产所有权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基本上采用了物权理论为基础,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变形的产物,比如收益就是股东权的红利分配请求权,处分就是表决权,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不能构成物权但是具有他的一般性质。 债权的一般理论构成。 但是争论有一个共同的问题,这些主张具有不合理的一面,他们指向的对象实质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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