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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
? (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作为私法的商法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 (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商事行为法中有较多任意性规范,而商事组织法中存在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既包括对商事组织的规范,也包括对商事行为的规范。
? (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商法的规范大多出于立法者的设计和安排。
? (五)国际性
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2、交易定型化(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 3、短期时效主义 三、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 1、平等交易原则 ? 2、诚实信用原则 ? 3、情势变更原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1、公示主义 ? 2、强制主义 ? 3、外观主义
? 4、严格责任主义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 (一)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即主体法定。 ? (二)商事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 (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
早期的商法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条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的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
一、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依据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
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 2、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事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
织体。
?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
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依照商事主体是否以履行注册登记为要件分为:
? 1、法定商人
又称为必然商人,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别程序而设立的商主体。
包括从事不动产交易、有价证券、保险、银行、海事运输等业务的商人。
? 2、注册商人
又称为应登记商人,是指商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 3、任意商人
又称为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存在的商主体。 (二)商个人的分类
? 1、个人独资企业 ? 2、个体工商户 ? 3、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 1、本质属性不同;
? 2、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的条件不同; ? 3、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 五、商中间人
以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者,称为商中间人。包括: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
? 1、代理商
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 2、居间商
是指为获取佣金而积极促成契约缔结的商人。
? 3、行纪商
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主体 六、商辅助人
商辅助人又称为商使用人,它是指受商事主体委任或雇佣,辅助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使用人可以分为经理人和代办商。
? 1、经理人
是指接受他人授权而为他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
? 2、代办商
是指非经理人而受商人委托,与一定处所或一定地区内以商人的名义办理其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为业务者。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法律特征
?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 2、不具有法人地位;
? 3、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 4、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具有以下共性:
? 1、二者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 2、法律对资本金均无限制。
? 3、投入的财产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 4、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二者的区别在于:
?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 2、成立的。条件不同。 ? 3、享有的权利不同。 ? 4、缴纳的税费不同。 ? 5、清算程序不同。
? 6、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斥期间不同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 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4、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三、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和对外承担的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1、如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还可以自
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
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
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 1、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问题。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2、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问题。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责任形式的转变问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第85条)
?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执行清算人的确定
?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委托第三人;
? 4、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职务权限
?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3、清缴所欠税款; ? 4、清理债权、债务;
?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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