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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来源: 刘贤平的日志
一、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14129元×20年==282580元; 2、农村居民:3438元×20年==68760元;金: 二、伤残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4129元×20年==282580元; 二级伤残为282580元×90%==254322元; 三级伤残为282580元×80%==226064元; 四级伤残为282580元×70%==197806元; 五级伤残为282580元×60%==169548元; 六级伤残为282580元×50%==141290元; 七级伤残为282580元×40%==113032元; 八级伤残为282580元×30%==84774元; 九级伤残为282580元×20%==56516元; 十级伤残为282580元×10%==2825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3438元×20年==68760元; 二级伤残为68760元×90%==61884元; 三级伤残为68760元×80%==55008元; 四级伤残为68760元×70%==48132元; 五级伤残为68760元×60%==41256元; 六级伤残为68760元×50%==34380元; 七级伤残为68760元×40%==27504元; 八级伤残为68760元×30%==20628元; 九级伤残为68760元×20%==13752元; 十级伤残为68760元×10%==6876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10706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元。 2、农村居民:3349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元。 四、丧葬费:
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0元。 五、有关说明如下:
1、根据陕西省统计局的统计:
陕西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 人均消费支出为10706元;
陕西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438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
陕西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2、以上赔偿数据统计数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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