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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A Discuss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 in China
慕亚平、陈晓燕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
【摘要】随着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迅速发展,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显得刻不容缓。作者在分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阐述了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分设,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应为合格主体,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不应纳入承保范围,以及以条约依据为主、外交保护为辅的代位求偿模式等观点。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状;构建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随着“入世”,我国的国际经贸活动进一步活跃,海外投资也迅速而稳步的发展。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确立却十分缓慢,致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政治风险时难以得到母国的保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及构建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对健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
1、海外投资处于由高速转向平稳发展阶段
1979年11月,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公司与日本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在东京开办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国外合资企业,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的序幕。[ ]之后经历了1979—1985
年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起步阶段和1986—1996年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发展阶段,1997年至今对外直接投资的由高速发展转向平稳发展的阶段。比如1999年至2002年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合同额保持着稳步的增长,平均增长率为11.1%[ ],政府批准的对外投资企业数也以每年平均261个的速度稳步增加[ ]。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5163家境外企业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净额448亿美元,当年投资总额55.3 亿美元。[ ] “对外直接投资正在成为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生产要素全球化配置越来越重要的方式”。[ ]这种平稳发展还表现于中国海外投资赢利的提高方面:在早期我国境外企业能够赢利的仅约1/3,而目前55%企业赢利。 2、海外投资区域由较为集中向广泛方向发展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对外投资起步初期,中国境外企业相对集中在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南非等投资环境好、政局稳定的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主要是两种类型,即资源型和贸易型。贸易型企业主要是针对开拓欧美市场,而“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已遍及全球近15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重点逐渐从港澳、北美,转移到亚太、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广大发展中国家,不断拓宽的投资领域涉及生产加工、贸易、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建筑、农业及农产品综合开发、旅游餐饮及设计咨询等多个领域。” 总体来讲,我国海外投资活动不仅区域趋于广泛,领域也大大扩展。当然这都将导致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大。 3、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至今仍放任自流
从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制度支持的角度看,企业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竞争压力,为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国家往往提供优惠的政策措施,建立必要的风险保障机制,通过创造“租金”、承担政治风险,给企业以利益驱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跨国投资与经营。但我国政府目前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诸如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担保等制度的建设上还几近空白。尽管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在资金、外汇、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一些鼓励措施,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又有较大的难度。可以说,目前我国企业所进行的海外投资仍游离于政府的制度保障以外,因不能得到母国的有效保护而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所以,缺乏本国有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进一步
发展的一个“瓶颈”。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自2002年底开始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承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下的第一份保单,是于2003年9月18日为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成达工程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印度尼西亚巨港电站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
我国已经设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该公司于2001年12月在北京正式挂牌营业,是中国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人民币[ ],其业务主要是为出口提供短期信用保险和中长期信用保险,为海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刚展开,处于摸索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仍以出口信用保险为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尚未步入正常轨道。2003-2004年度,该公司提供的出口短期信用保险和长期信用保险金额达127亿美元,占业务总量的98.2%;而投资保险金额才2.7亿美元,仅占业务总量的1.8%。 而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站的《投保指南》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如何投保规定[ ]得相当笼统,只对主要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太具有可操作性。我们通过对有关规定的分析,了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关于被保险人资格的规定
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3)其它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 2、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
对合格投资的要求包括两方面:(1)投资内容:可以享受保障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2)投资类型:下列形式的境外投资,不论是否已经完成,可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金融机构贷款;其它经批准的投资形式。
3、关于承保范围的规定
承保的风险为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1)征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这些行为需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2)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它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包括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3)汇兑限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必须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4)政府违约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 4、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保险金额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发生保险事故,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及己赚取的收益因承保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即作为保险人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理赔申请后若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确定应予以赔偿,应支付的保险金包括投资者投资及利润遭受的损失。而世界各国通行作法是只按投资保险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金。 5、关于投保手续的规定
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投资者需提供以下资料:(1)投资者情况介绍,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资格进行海外投资的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和财务会计报表、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经验以及能够证明投资者有能力经营投资项目的其它资料;(2)投资项目背景情况及简要介绍,包括投资金额、方式、期限,出资方式及来源,目前的进度、对中国和投资所在国的影响等;(3)融资情况介绍,包括融资银行、融资金额、还款期限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4)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担保、保证和投资所在国和中国政府的批准文件。
综上可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被保险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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