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1
运价下浮不跨年度执行。
第十八条 发送铁路运输企业发出的运价下浮文电,应抄送到达铁路运输企业,并报铁道部备案。专业运输公司的运价下浮文电,发站或到站为本公司所属站点的,直接通知,并抄送车站所在地铁路局;非本公司所属站点的,应通知车站所属铁路局,由铁路局通知车站。铁路局的运价下浮文电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所属站点的,应通知专业运输公司,由专业运输公司通知所属站点。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接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运价下浮文电后,应及时转发所属站点,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发送的可先不予执行。
对既有运价下浮项目的调整应将原下浮项目内容完整列明。
第四章 运价下浮计算
第二十条 整车和集装箱货物运价下浮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办法和计费条件,只对费用下浮,下浮项目包括:运费、铁路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定线路运费、特定加价运费、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和发站实际发生的装卸费、长大货物车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取送车费五项杂费。其中,铁路建设基金和电气化附加费与运价同幅度下浮,运价的下浮幅度不高于杂费的下浮幅度,但当运价下浮幅度超过20%时,装卸费按20%幅度下浮,铁路局认为需超过20%的由铁路局自行决定。
实行集装箱一口价的集装箱运价下浮时,集装箱一口价的各项目均按同比例下浮。 第二十一条 一批货物同时符合两种下浮条件的,只能适用其中一种。
第二十二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和不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混装、不同运价下浮幅度的货物混装时,均按正常运价计费。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下浮的运费计算公式为: 下浮后的费用=∑[单项正常费用×(1-下浮幅度)] 印花税按下浮后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在铁路货物运单(或中铁快运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或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货优价××号,运价下浮×%”。
第二十五条 整车、集装箱、行包专列、行邮专列货物不分品类混装时,货票(或包裹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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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栏填写9980001,品名栏应填写“混装货物”,另附物品清单。
第五章 协议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量协议,运量协议也可委托所属车站与托运人签订。协议运量应保证下浮后的总收入大于按原运价和原运量计算的总收入。铁路运输企业直接与托运人签订的运量协议应转各发站存备。实行班列包租运输的,在包租协议中一并议定上述内容,不另签订运量协议。
无法指定托运人的运价下浮,应由实行运价下浮的车站在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运价下浮的包量人或包租人必须拥有货源,应是运价下浮货物的托运人,如由于税款抵扣问题,托运人名称不能填记包量人或包租人时,由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主管部门确认,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委托×××办理运输”。
第二十八条 指定托运人的运价下浮采用预交运量保证金或先收后退的方式。保证金的数额应相当于考核期协议运量运价下浮部分总额的1.2倍。先收后退是指先全额核收正常运费,达到协议运量后次月退回下浮部分运费。实行班列包租运输的,不采用预交运量保证金或先收后退的方式。
保证金及先收的下浮部分运费按预收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议运量按月或按季考核,因承运人原因未完成的运量,经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主管部门认可,考核时可相应扣减协议运量,因托运人原因运量没有达到协议运量的,该考核期不得享受运价下浮,用运费杂费收据补收正常运费与下浮运费的差额,并按业务范围在货物名称栏填记“补收下浮运费(或集装箱运费或特货运费)”。
同一个运价下浮项目中同时包括分品类和不分品类下浮的,其协议运量应分别确定,分别考核。 第三十条 专业运输公司(中铁快运公司除外)与铁路局之间业务有交叉的运价下浮,由提出运价下浮主张的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量协议(或包租协议)。运量协议(或包租协议)副本应及时书面送达相关铁路运输企业,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收到相关运量协议(或包租协议)后执行该运价下浮项目。运价下浮的考核按车站的归属来划分,铁路局所属车站的运价下浮由各铁路局负责运量协议的考核,并承担相应收入责任。专业运输公司所属车站的运价下浮由专业运输公司负责运量协议的考核,并承担相应收入责任。采取预交运量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应交给负责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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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十一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不办理变更到站,若发生变更,则在新到站补收全程正常运费与已收运费的差额,不再执行原运价下浮。发站采取先收后退方式考核的,到站仍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发电报通知发站退还下浮部分运费,并不得计入运量考核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对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文电,有权予以纠正。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运价下浮进行不合理竞争、竞相降价,对执行效益不好或造成无序竞争的运价下浮项目,铁道部有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车站应按批准号建立统计台帐,对运价下浮货物的发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收入监督。各铁路运输企业应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执行情况(包括跨局的和管内的)汇总分析报部(格式见附件1)。
第三十四条 对运价下浮货物,发站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监装,到站要加强核查。凡承运后发现装运货物超出规定下浮品名,按批核收全程正常运费(含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等进行运价下浮的所有项目)2倍的违约金;所装货物未超出规定下浮品名,但与填记的品名不符或不附物品清单,按批核收全程正常运费(含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等进行运价下浮的所有项目)1倍的违约金。均不另补收运费差额,并不得计入运量考核数。如发站实行先收后退方式考核的,到站核查不符时,到站仍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发电报通知发站退还下浮部分运费。
第三十五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对违反运价下浮原则、超越权限擅自下浮运价减收的,对中间环节克扣运价下浮幅度的,对将下浮部分转化为小团体利益的,对在执行下浮运价的同时仍在价外收费或不免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的,对考核不严或不按规定监装卸、致使收入流失的,要按正常运价与下浮运价的差额向收费单位追缴运杂费,并按《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追究责任。对造成运价浮动不规范的责任单位,停止其所有执行的运价下浮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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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原发《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事项的通知》(铁运函?2000?51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价下浮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运输局发451号电)、《关于严格运价下浮管理的几点要求》(铁运电?2002?89号)、《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3?75号)中的第二部分、《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3?137号)的第三、七、十一、十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1:运 输 限 制 去 向 表
2006 年
运 输 限 制 去 向 哈尔滨、沈阳局通过山海关口到其他局去向 乌鲁木齐、兰州局、青藏公司经陇海线到其他局去向 各局(除成都局经攀枝花口、柳州局经威舍口)到昆明局 各局(除经大龙、秀山口)到成都局 附件2:整 车 空 车 方 向 表
2006 年 发 局 哈 沈 京 太 呼 郑 武 西 济 上 南 广 柳 成 昆 兰 乌 青 到 局 范 围 — 哈、呼(通辽北) 哈、沈、太、呼 呼、兰、乌、青 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西、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郑、西、兰、乌、青 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郑、西、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郑、武、西、济、南(新塘边)、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郑、武、西、济、上(倒湖)、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郑、武、西、济、南、柳(茂名)、成、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郑、武、西、成、昆、兰、乌、青 哈、沈、京、太、呼、郑、武、西、济、昆、兰、乌、青 — 乌、青 —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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