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学名词解释
一、主要概念及其内涵
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
法律、契约应负法律责任或契约责任的风险。
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
所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的处理。
冒险借贷(船舶抵押借款)及其保险意义: 在海上运输活动中,借款人与银行签定
的,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这种合同最初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在当地的海运国家极为盛行。由于银行承担了债权灭失的风险,因此其贷款利率要比一般贷款利率高得多。其高出部分的利息,实质上属于保险费的性质。\\
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
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保险金额(保额):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
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纯费率(风险费率): 所谓保险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
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宽限期条款: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
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
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复效期条款: 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
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
等待期:
比例给付:比例给付是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
方式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此种情形下,相当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保险。
免赔额与免赔率: 所谓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免赔率分为相对免赔
率与绝对免赔率两种。现行的车辆保险采用的是绝对免赔率,其做法是: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包含免赔金额。可见,免赔率以下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免赔额,顾名思义,是免赔的额度。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所以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
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
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
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
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
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银行保险:
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
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
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委付及其前提条件: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
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委付的条件 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
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
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劳合社: 劳合社(Lloyd's),位于伦敦的英国劳合社总部大楼。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
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蓝十字:
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
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均衡费率: 所谓均衡费率(也叫保证保费)就是保险公司把风险估算后,把各年龄段的保费
平衡后,每年给出一个保费均值,从一个年龄开始投保后,以后每年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精算师: 精算师(actuary)由保险公司雇用的数学专业人员,主要从事保险费、赔付准
备金、分红、保险额、退休金、年金等的计算。
出口信用保险 :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
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保险学会: 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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