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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规定要求,为了强化对成立的工程部的领导,便于统一对外开展业务和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部是公司领导和管理下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公司领导下开展生产经营,实行比例上交税费,各自承担内部建筑施工生产、技术、质量、安全和经济民事责任。
第三条 工程部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部拥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0-100万元,平均年劳务收入(或产值)达到800万元以上,年上交管理费不低于30万元,输出劳务人员800人以上。
工程部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劳资纠纷和治安案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工程部施工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设置齐全,全部持证上岗,职责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工程部必须具有固定办公地点和场所,联系电话,配备有电脑等现代化等办公设备,外树形象,内利于工作开展。
工程部不得刊刻印章,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章 工程部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工程部实行风险抵押经营。工程部必须将20万元资金或价值相等的资产(净值)向公司办理风险抵押手续。未经公司批准,工程部不得擅自承担全包或分包工程。经考察核实批准承担全包或分包工程。工程部必须预先缴纳抵押金。标准为:2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价款的20%缴纳;2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款的10%缴纳。合同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结束,经合同清算后,除公司扣除5%的保修金至规定期限后,抵押金返回工程部。保修期满,保修金余额返还工程部,保修金差额由工程部补偿。
第五条 公司对工程部实行内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与工程部签定年度生产经营责任书,当年承接单项工程,签订栋号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对工程部进行计划目标管理,下达目标任务,并按1.5%收取管理费,超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给予奖励。不具备工程部条件的独立施工队,公司本着扶持其发展,原则按2%收取管理费。
当年主要目标任务的制定,依据工程部近三年劳务收入(或产值)总和的平均值而制定下达年度计划任务。
第六条 工程部必须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与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领导下自主开展业务联系。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报公司审核后,参加投标,不得压价或以牺牲自身合法利益为条件投标搞不当竞争。
第七条 合同签定与清算。合同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单价、面积、价款、开竣工时间、签定时间必须真实。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原则上由用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再由工程部有关人员亲笔签字,交公司审查核实签章,工程部保留一份存档备查。
合同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或用工单位欠付金额较大(15%以上),垫资金额较大(15%以上)的合同,原则上不予签定。
合同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公司对合同进行清算。用工单位拔付资金与合同价款不符,大于合同金额的,必须办理合同增量手续,补签合同,补缴税费。工程部缴回的资金低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应缴的税费必须由工程部补缴齐。合同清算结束后,公司对该工程合同消号,以后不再出现该工程资金往来。
第八条 工程部必须直接面向工地配备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专业工种人员。工地设项目部,项目部是生产机构,直接组织施工生产,项目部必须积极与用工单位配合,按照合同条款,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安全无事故完成任务,争创市优、长城杯工程,公司不定期对工地进行检查、监督合同履约情况,整改违规、违章情况。
项目部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直接组织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以包代管,遗留隐患。 第九条 工程部必须在施工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十五日以内,办理劳务注册手续和有关证卡,未满18周岁和年满55周岁以上或身患疾病及负案潜逃人员不得容留工地,更不得办理劳务手续。一经查实,立即清退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工程部使用劳务人员,必须人人签定劳动关系协议书,以本县人员为主,本省外县市人员控制在3%以内,外省市人员不得使用。
第十条 工程部必须做好年度劳务人员工资分配兑现。工程部财务人员与项目部负责人一道做好劳务费结算和发放工作,防止个别人员克扣、恶意拖欠人工工资,从根本上杜绝劳资纠纷发生。
第十一条 工程部必须自行解决处理好发生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民事纠纷、治安、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确需公司出面解决的,问题处理后发生的费用均由工程部负责。 第十二条 原施工队发生的债权债务带入所在的工程部,由原债权债务人继续承担,工程部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工程部负责。
第三章 工程部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部设置经理、会计、技术负责人、出纳员(可兼职)、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岗位,上岗人员必须持证。经理和会计、技术负责人由公司聘任,其余岗位人员由工程部聘任,报公司备案。
所有聘用人员必须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为一年,期满办理续聘、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部经理、会计、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工程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并带头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公司作出的各项决定,决议及工作布署,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和生产任务。
(二)制定并落实本工程部经营目标和发展计划,不断健全完善措施,保证目标计划顺利实现,对本工程部生产经营全权承担盈亏责任。
(三)抓好对外业务联系和劳务分包合同签定,经合本工程部实际,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创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 (四)抓好本工程部聘用持有岗位证书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五大员”考核工作,解聘或续聘须报公司备案,加强工人技术培训,力争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抓好施工队伍管理。合理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进场后,必须人人签定劳动关系协议书,办齐务工所需证卡,注册等手续,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学习。
(六)抓好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部财务账目,做到规范、准确。不得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确须撤换的,须报公司批准同意。劳务费结算做到工完账清,并保证劳务收入全额进入公司账户。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催收拖欠款。做好本工程部劳务人员工资分配兑现工作。
(七)抓好本工程部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劳资纠纷,工伤、治安安全事故的解决处理,确保本工程部一方平安。
(八)准时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并认真贯彻落实,对本工程部全面工作向公司全权负责。 二、工程部会计岗位职责
(一)凡聘用的工程部会计必须持证(会计上岗证)上岗,同时具有“会计员”职称的业务水平。否则可自行联系或与主管部门联系参加北京市财会资格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书。 (二)会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办理一切经济业务事项,并按照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制定的“外地进京建筑施工(劳务)企业会计分录手册”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部全套财会账目(总账、二级账、明细账、辅助账、民工生活及借支明细账、债权债务往来明细账等)。 (三)按照公司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劳务费收入应不少于70%分配到个人),队级管理人员及民工的劳动报酬必须核算到个人,绝不能只核算到班组,并按照税法规定标准,照章自觉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后果自负。
(四)工程部的一切经营业务收入和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合法的
原始凭证作为记账的原始依据,杜绝白条和自制的费用单据作为原始报销凭证。
(五)工程部财务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按月记账、核算、报表,按国家法定的结算年度(从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月按时记账、报表。财务账目必须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工程部财务会计必须每月按时参加会计例会,在例会日核对当月内部往来账目,发生错误及时纠纷,并签字,同时报送当月的财务和统计报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七)工程部必须接受北京市建委外管处、省建管处、税务、银行、审计、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财务检查,业务指导,如发现问题应主动及时纠正。
(八)每年通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省建管处等单位的财务检查、考核、评比、总结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部财务人员当年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核算、记账、参加例会、日常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对工作业绩突出、财务账目规范的工程部给予表彰,差的工程给公司写出书面整改措施报告。 三、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及北京市建委关于外地进京企业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实施公司关于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工程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工程部施工技术质量负责。 (三)认真按照《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规范、规程、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所属工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检查,进行整改达标,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工地和市优、长城杯工程。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四)编制本工程部投标书和预决算书,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工程部经理做好对外业务联系拓展工作;与财会人员配合,核实工资结算中完成的栋号工程分部分项工作量。 (五)做好本工程部技术培训工作,抓好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工人技能岗位培训,提高队伍持证率。
(六)参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准时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十五条 工程部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在吸收大专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管理人员和专业工种人员岗位培训,增强队伍技术力量,尽快达到资质条件,从而增强队伍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 工程部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会帐目必须做到规范、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建立规范的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 工程部经理必须全力支持会计工作,本工程部发生的票据及时交由财务会计
做帐,严禁白条入帐。会计、出纳分设,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 工程部提取现金,必须预先向公司报送计划,提取2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资金开支去向的有关人员签字的证明,才能办理。
工程部到用工单位办理劳务费领取手续,必须由工程部财务人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介入。特殊情况下,在甲方领取的现金必须如实向公司申报,及时补交税费。
第十九条 工程部财务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人工资结算发放工作。由项目部提供劳务费结算清单,工人工资结算清单,工人工资表等,由工程部财务人员为主,项目部有关人员协助,共同发放到工人人头。工程部经理、会计、项目经理领取的劳务费不按期与民工兑现视为挪用公款、侵吞,公司报司法机关追究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工程部实行目标考核,奖惩兑现。超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给予工程部有关人员奖励,同时报请上级部门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部必须按期参加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接受公司的各项检查,认真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不按时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出现工人上访的,出现违章用工受到查处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每件处罚工程部1000-5000元的学习认识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部管理不善,业务萎缩,对外严重负债或资不抵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合同清算差额较大的又不补缴齐税费的,公司予以撤销工程部建制,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决定执行,在实行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不具备工程部条件的独立施工队,参照本规定执行。修改和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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