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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案例:
某员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发生工伤,企业按照北京市工伤相关规定,为其申报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为其发放全额工资和奖金,报销了全部医疗费用。后经工伤伤残鉴定为十级。
停工留薪期满后,企业联系员工上班工作事宜,员工以工伤未好,仍需治疗为由,拒绝上班,并且每2个月向企业提供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几经协商,员工坚持无法正常工作。在为企业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需要继续治疗后,企业为其发放了基本工资,不再发放奖金至今。
随着近两年物价上涨,员工认为其工资水平较低,找到企业,以自己工伤是为企业工作造成,要求企业为其增加工资,并多次到企业吵闹、折腾。
问题:1、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文件是什么?如果可以解除,赔偿金如何计算?
2、企业为其安排相关工作,其个人坚持无法工作,并拒绝在安排工作通知单上签字,企业该如何取得相关证据? 3、员工到企业折腾,企业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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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情况,参照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反正老的保险条例已经无需看了。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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