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
江西省四级导演(编导)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导演(编导)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掌握导演(编导)技巧,初具独立导演(编导)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协助导演完成执导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阐述,发表本专业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导演(编导)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者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二) 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三) 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导演(编导)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导演(编导)工作中能向演员作剧中人物的一般分析及示范表演;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的导演(编导)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导演(编导)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导演(编导)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导演(编导)由县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参与导演(编导)在校内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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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导学生导演(编导)在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江西省四级指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指挥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掌握指挥技巧,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指挥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二) 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三) 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指挥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有组织乐队排练及歌咏指挥的能力,担任过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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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排演的指挥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指挥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指挥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指挥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指挥由县以上专业院团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指挥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指挥校内演出的中小型作品1部以上。 (二) 指导学生指挥校内演出的作品2部以上。
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美术(摄影)专业基础理论;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美术(摄影)创作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好地完成美术(摄影)作品的创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摄影)创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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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践1年以上。 (二) 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2年以上。 (三) 获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实践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美术(摄影)创作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独立创作一定数量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报刊上发表;
二、参与并完成本单位美术(摄影)创作任务;
三、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美术(摄影)专业理论课程的助教能力,担任美术(摄影)专业课程教学辅导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美术(摄影)作品展览1次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专业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校内展出1幅以上。 (二) 指导学生创作的美术(摄影)作品在校内展出2幅以上。
江西省四级舞美设计师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舞美设计转移的基础理论知识;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舞美设计技巧,初具舞美设计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好地完成舞美设计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舞美设计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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