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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7. 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盛德基业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一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公司同意,代理销售与盛德基业“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代理资格没收风险抵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 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盛德基业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盛德基业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盛德基业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 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盛德基业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代理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总部和上一级代理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后,退还货款押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盛德基业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盛德基业所在地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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