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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甘财预[2005]10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联合制定 甘财预[2005]107号 2005年
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计生委关于规范使用农村税费改革中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通知》(甘计生委[2003]90号)精神,确保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 3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是国家弥补农村税费改革中
取消原乡统筹费、村提留比例中的计划生育事业支出费用,是基层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为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安全运行,防止资金截流、挤占和挪用。实县级统管、乡级用款、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共同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的专户设立,由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甘肃分行承担,负责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的发放储存业务和经授权办理的有关事项。县级财政部门在本级农业银行设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专户”,并在乡镇设立分专户。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分配各县(市、区)的专项经费数额,直接下达至县级财政局。再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将专项经费全额拨付至“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专户。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下拨专项资金数额的通知文件后,按资金分配数额,联合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文通知下达所属各乡镇具体分配数额。县级农业支行依据通知,将该专项资金分配数额直接划入各乡镇的分设专户。 2 / 3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计生委关于规范使用农村税费改革中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通知》(甘计生委发[2003]90号)文件规定,必须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第八条 乡级单位分专户的专项经费,由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核算。乡级单位建立相应专户资金财务收支明细登记账簿。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使用专项经费,实行县批乡用和乡级金融机构对帐支付制。使用前经乡财政所签注意见后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填报用款项目计划审批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分别为县级审批存根联、填报单位做帐联、金融机构支付做帐联,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印发)。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支付使用。乡级金融机构必须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专项经费使用审批表(金融机构留存联)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每季度应给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该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报酬。届时应由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前15日统一填报报酬发放名单审批表(见表二,一式3份,分别为县级审批存根联、填报单位作帐联、金融机构支付作帐联,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印发),并在相应村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向金融机构提交审批表支付报酬金额名单。乡级金融机构依据审批表名单和支付金额,按活期存款手续办理其人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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