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6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义9 - 图文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解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2004年)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例题3·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2014年)
A.票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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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2013年)
A.委托收款背书 B.有偿转让背书 C.再质押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答案】BCD
【例题5·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BC: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考点3】汇票的背书(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6·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2008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9-3 具体情形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的效力 背书无效 30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背书有效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再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的 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背书有效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 背书无效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委托收款背书的 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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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汇票的承兑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的问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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