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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作永久会计档案保管。该明细清单应包括账号、户名、存款种类、开户日期、存款金额、利率和利息、留印方式、销户日期等内容。
第九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联社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应向其开户社(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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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社(行)提供完税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以上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经办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为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开户社(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将资料变动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按月与存款人核对账务,必要时对大额资金或可疑资金收付进行实时对账,要求存款人收到对账单后及时返回确认信息。
第五十六条 预留印鉴的管理
(一)预留印鉴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或签名。
(二)单位变更预留印鉴,应向开户社(行)提交申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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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更换原因、新预留印鉴启用日期等,并加盖新预留印鉴,新印鉴卡注明原预留印鉴注销日期。已注销的印鉴卡在新印鉴启用10个工作日后撤出,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三)单位挂失预留印鉴,应提供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文件,出具书面申请,并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四)单位变更预留印鉴,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柜员通过“印鉴卡处理(181030)”交易,选择“1更换”,实现预留印鉴的更换。
(五)单位撤销账户,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预留印鉴卡应注明转列日期。
(六)预留印鉴卡片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临时离岗、营业终了印鉴卡必须入柜落锁保管。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逐笔折角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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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县级联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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