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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插组合,就可形成千差万别的形体结构。也就是说,任何形体结构特征都是由方、圆两种因素组合而成的,只是有的明显,有的不明显而已。因此,面对一个形体,尤其是复杂微妙的形体,就必须认真地观察分析,力求理解其结构特征的基本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形体造型的本质特点。 在素描作品分析中,许多人把形体结构在空间体现的关系称之为“三度空间”关系。这是有客观依据的,因为形体在空间体现出高度、宽度和纵深度的立体特征。形体的纵深度,又往往存在最近的、较近的、中间的、较远的、最远的等多层次空间关系,背景则呈现更深远的空间感。所以,一幅素描要表现的形象的空间关系,可分出无数的空间度,从任何一点到另外一点都可能体现不同的空间层次。“三度空间”只是对复杂的空间关系的一种概说,如同我们把景色距离概括为近景、中间、远景三个层次一样。 在素描写生中,形体的高度,宽度比较容易体现,形体的纵深空间度则较难体现。强调表现“三度空间”关系,主要是要我们注意表现形体的纵深度。 学会表现形体的“三度空间”形象,可以更加逼真地反映客观事物。但是,素描的艺术风格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素描不重空间感,只追求某种平面造型的形式美感,有的素描只追求神似,而不重形体物质感的表现,其所谓“三度空间”关系也就更不在强调之列了。可见,“三度空间”关系只是素描写生的一个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 (2)、形体结构“点、线、面” 在素描中,形体上呈现的平面称为“体面”,不同平面体现的不同方向和前后关系称为“体面关系”,两个体面在联结处呈现的棱角线、转折线称为“体面线”或“结构线”,由一个凸起部分连接三个以上不同方向的面,在形体上形成尖角凸起,这凸起部位称为“骨点”、“高点”或“起点”,相反,向下凹成的角则称之为“窝点”、“低点”或“伏点”。形体上的点、线、面互相制约、互为因果,其不同的排列组合形式构成不同的结构特征。从根本上说,形体特征取决于其高点的组成形式,高点(起点、骨点)组成形式的不同,制约着形体点、线、面的排列组合)。 缺乏素描写生经验的人们往往只看到概念的、孤立的线,用这些概念的线象图解一样解释形象,而看不到点和面的造型,看不到点、面对线的内容的制约,我们要全面培养“点、线、面”的造型意识,以提高观察能力和对形象的认识能力。 从“形体占有空间的方式”理解形体结构的说法是从理性的角度指导我们认识形体结构,而“点、线、面”之说则是从感性的角度指导我们认识形体结构,两者出发点不同,目的是一个。 2、 形体结构的比例 形体上各主要点的高低、长宽、远近及各部位起止点的上下左右距离的比例关系决定着形体结构最基本的特点。换言之,任何特定的形体结构都有自己特定的比例。比例关系是形体结构的存在形式或点、线、面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则(见图3)。 学习素描,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观察、分析并确定形体各部位的比例关系的问题,在这个基磕上才能进一步深入刻画形象的多方面的特征;但是,想正确地找出形体的比例关系,却往往不是很容易的,其难度在于必须把形体的空间关系和透视规律考虑在内;如果是表现人体的比例关系,还需有一定的解剖知识。 3、 形体质感 这里所说的形体质感,是指形体视觉形象的质感,主要包括硬度、光滑度、反光性能及透朋度等等。 硬度本来属于触觉的范畴,但由于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通过视觉的观察,一般说来是可以分辨出形体软硬度差别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硬度感由触觉转变为视觉。 量感指组成形体物质的比重。在造型艺术中,量感是依存于形体质感的。如果能充分地表现出形体质感特征,其量感也就得到了适度的表现。 “固有色”是有条件的相对概念,它由形体表层物质的反光性能加上光源色所决定,可以包括在质感的范畴之内。 在造型艺术中,形体结构说明形体占有空间的方式和形象,形体质感则说明形体的物质内容。对形体结构的刻画可以表现形体的立体特征,对形体质感的刻画可以使这一立体特征富于物质的真实感。 4、 明暗与色调 我们在观察或刻画形体形象时,均需要有一定的光线条件。任何形体,不论其形象如何,只要处于一定光线的照射之下,就会产生一定的明暗面,并呈现色调的深浅变化。我们把形体的明暗色调之间的对比关系叫做明暗关系。 形体的明暗关系由以下五个方面决定: 1、光源的多少及光线的强弱; 2、光源距离形体及其各部位的远近; 3、形体体面和光线构成的角度; 4、形体本身的色彩深浅及透明度、反光性能; 5、周围环境的色彩深浅及反射光的性能。 此外,视点与形体的距离远近,从视觉上说虽然不决定形体的明暗,但影响其对比度和清晰度。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形体的明暗关系主要受五个因素制约,变更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就会引起明暗关系的变化。例如,形体不动,移动光源,或光源不动,移动形体,或改变光线强度,改变周围环境等等,都会引起形体明暗关系的变化。 但是,无论明暗关系如何变化,都脱离不开形体结构本身特征的制约,反过来,形体结构则不受光线和其他因素的制约。 从理性上明确以下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一是无条件存在的本质特征,一是有条件存在的表面现象。因此,在素描中,观察和表现形体的明暗关系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通过这一手段刻画处于一定光线照射之下的形体本质特征。当然,掌握不好手段,也达不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如果目的不明确,只管涂明暗调子,而调子又不注意表达一定的形体内容,则势必造成形色脱节的后果,所谓明暗色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价值,调子本身也难以涂好,必然出现花乱无章或肤浅表面、华而不实等缺点。 明暗色调的体现规律如下: 形体受一个主要光源光线照射,则会形成两大部分(亮面部分和暗面部分)、三大面(亮面、灰面、暗面)和五大调子(亮色调,中间色调、明暗交界处的暗色调、反光色调和投影的次暗色调)。 形体受光或光线垂直照射的面是亮面,它呈现亮色调。在亮色调中某些凸起点可能形成高光,高光部位的色调特别明亮。 形体受光但光线不垂直照射的侧面是灰面,呈现中间色调。 亮面和灰面属于明面范畴。 处于受光部分结束、背光部分开始的部位,是明暗交界线的位置.它往往由形体的重要结构线、转折线构成。由于明暗交界线的部位既受不到光线的照射,又少受反光的影响,它的色调也就最暗、最重,为重色调之首。 处于明暗交界线以外的其它暗面多少会受到其他物质反光的影响而形成反光面,反光的强弱由反光物质本身色彩深浅、透明度及反光性能决定。 处于形体阴影部位的是投影,投影的形象受形体形象的制约,也受接受投影的物质形象的制约。投影轮廓的清晰度和暗度受光源与形体距离远近的影响,越近则越清晰、越深,越远则越模糊、越浅。 明暗交界线、反光及投影属于形体的暗面范畴。 一般说来,受光部分的色调均亮于背光部分的色调,也就是说,中间色调不会暗于反光,反光不会亮于中间色调。 实际上,客观形体的明暗色调变化是千差万别的,每一点和另外一点都有所差别,层次十分丰富,尤其是复杂形体,明暗关系更是错综复杂。这里所说的两大部分、三大面和五大调子只是从大处着眼的概括归纳,有利于相对地表现形体的整体关系。 在素描写生中,由于绘画工具(纸张、笔色)的局限,很难把自然形象中千差万别的明暗色调层次一一表现出来。在表现处于亮面色调的体面时,只能留空白,不涂或极少涂颜色;在表现中间色调的体面时,则相应地涂成灰颜色,形成灰色调;在表现暗面时,则相应地涂上黑色、黑灰色等重颜色。这样,在素描中就形成黑、白、灰的色调关系。 自然形象在客观存在中形成自己的明暗关系,素描形象在素描纸上形成另外的关系,只要二者的关系相近似就可以了。因此,在表现形象的明暗时,也要从大处、从全局、从整体对比关系着眼,不要照抄形体局部的色调而不顾整体色调的对比关系。 例如,自然形象的明暗色调关系是:亮色调为一,中间色为二,明暗交界线为五,反光为三,投影是四到五。在素描中,如果纸张白度达不到一,只能达到二,那么,在素描中的亮色调只能是二,灰色调则应是三,明暗交界线则应是六,反光应是四,投影则应是五到六,从而保持明暗关系在对比上的相对准确,否则,就可能把关系画错。即使某一个局部色调和自然形象相应的局部色调一致,也没有什么意义,从整体关系上说也是错误的。 在素描中,我们往往不强调高光,否则,势必要加深其余的亮色调、中间色调的颜色,其效果反而不好。表现色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表现形体体面关系,省略局部的一点高光,对形体的体面表达并无大的影响。 在观察色调对比时,要学会全色调的对比观察,否则,就可能产生错觉。例如,在观察中间色调时,如果只把它和高光、亮色调相比,忘记把它同反光色调比较,那么,越比越会觉得(这是错觉)它颜色深,从而把这部分色调越画越黑;相反,在观察反光面时,如果只把它和明暗交界线的黑色调相比,那么,越比越会觉得(这也是错觉)它颜色浅,从而把反光面画得很亮。这样发展下去,全局色调势必花乱无章。不少人处理色调关系,原因就在于此。 三、表现理论(二) 1、 神态与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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