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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管理实施方
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XX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休假管理办法(试行)》(XX纪〔XX〕95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事假等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XX人社发〔XX〕48号)、《XX市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XX人发〔20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严格管理、违规必究、失责必追的原则,抓好因病休假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适用对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体工作人员(含编外合同工)。 三、因病休假审批程序
1、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应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紧急突发疾病,可先由本人或亲属口头申请,事后补交书面申请。休假超过三天的,除须提交书面申请外,还要一并提供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由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盖章。因病休假时间超过两个周的,须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医学诊断证明书上签字;因病休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须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在医学诊断证明书上签字。
2、单位、科室在收到请病假人员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医学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后,休假时间2日内的,报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3日至5日内的,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6日及以上的,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中连续休假(因病连续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期间或休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坚持正常履责不超过一个周,后又因病继续休假的,视为连续休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年内累计休假超过六个月的,须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对符合因病休假条件的人员,同意其休假,并由所在单位、科室将申请休病假的材料复印一份报送至局办公室备案。其中,连续休假超过两个月,或年内累计休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局办公室要分别于病假开始和病假期满后,及时填写《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备案表》(附件2),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部门备案。属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备案,其他人员报市人社局录用调配科备案;同时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备案。
4、对不符合因病休假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科室不得同意其休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因病休假人员提出因病休假申请未被批准的,本人有权七日内向本单位书面提出异议。本人提出异议后,由局办公室在三日内转送市卫计局,并协调市卫计局在三日内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对是否符合因病休假条件分析研判。研判意见作为单位决定是否批准休假的重要依据。
5、年内因病休假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需要继续休假的,须到医疗机构复诊后,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科室派专人陪同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诊,并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特殊疾病(如结核病等)须到具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因病休假时间规定
因病休假人员病患休假时间,急诊患者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门诊患者一般不超过一个周,慢性病患者一般不超过两个周,特殊情况(骨折等)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住院患者出院时需要休病假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如恶性肿瘤、严重骨折等)不超过三个月。到XX市外就诊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因病休假人员的管理要求 (一)要加强对因病休假人员的跟踪管理
1、各单位、科室要建立因病休假人员跟踪管理台账,根据其不在岗时间、批准期限等情况,及时同本人联系,防止失控。要定期对因病休假人员逐一甄别,严格管理。不符合因病休假条件或病假期满、身体康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要及时通知本人回单位上班。 2、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工作的,视为旷工,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休病假期间有从事经营性活动、到其他单位有偿工作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病假并依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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