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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案例教学法教授 《保险学》
作者:刘妍
来源:《新课程研究·高等教育》2013年第02期
摘要:案例教学法作为了解和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和运行的有效学习途径与训练方法,在《保险学》教学中日益受到重视。本文旨在以案例教学法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1-0074-03
作者简介:刘妍,女,博士,副教授、江苏省农村小额保险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三农保险。
作为保险及相关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教师在讲授《保险学》课程时,既要使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又要注重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到理论性与实务性的高度结合。案例教学作为了解和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和运行的有效学习途径与训练方法,在《保险学》教学中日益受到重视。结合自身教学经验,本文针对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这一重要知识点,结合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相关知识点回顾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完好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作为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相关保险利益,否则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遵守该原则有助于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有效地将保险与赌博区别开。 二、案例导入
下文将通过案例教学法进一步分析该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案例一: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作经营之用,租期为9个月。同年3月,A公司为此楼房在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保额500万元。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据协议,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同年12月20日,该楼房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在处理结果上,保险公司与A公司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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