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12 施工现场冬期生活供暖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电热供暖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严禁使用电热炉供暖。
(2)现场不宜采用铁制火炉供暖,由于条件限制需采用时,火炉及其供暖系统安装完成,必须经主管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供暖期间应定期疏通烟筒,保持畅通。严禁敞口烧煤、木料等可燃物取暖。
2.13 施工地段或部位范围内拆除工作完成,经建设(监理)方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2.14 工程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房屋拆除,必须依据竣工图纸与现况,分析结构受力状态,确定拆除方法与程序,经建设(监理)、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严禁违规拆除。
(2)现况各种架空线拆移,应结合工程需要,征得有关管理单位意见,确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
(3)现况各种地下管线拆移,必须向规划和管线管理单位咨询,查阅相关专业技术档案,掌握管线的施工年限、使用状况、位置、埋深等,并请相关管理单位到现场交底,必要时应在管理单位现场监护下作坑探。在明了情况基础上,与管理单位确定拆移方案,经规划、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实施中应请管理单位派人作现场指导。
(4)道路、公路、人防、河道、树木(含绿地)等及其相关设施的拆移,应根据工程需要征求各管理部门(单位)对拆迁措施的意见,商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部门(单位)批准或签认后,方可实施。
(5)切割拆除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或容器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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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首先切断介质供给源,管道或容器内残留的介质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方法清除,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遇带压管道或容器时,必须先泄除压力,确认安全后,方可切割。
(6)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明确对爆破效果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依据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和有关管理单位审批,并按批准要求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
(7)各项施工作业范围,均应设围档或护拦和安全标志。 2.15 施工区域内的房屋、地下管线、地上杆线、隧(通)道、铁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的安全受施工影响,或其危及施工安全时,均应进行临时加固,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
2.16 各类管线、杆线、隧(通)道、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的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依据被加固对象的特征,结合现场的地质水文条件、施工环境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方案,进行加固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隧(通)道、地下铁道等跨度较大的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
(2)加固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加固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完好。必要时,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并记录,确认安全;遇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17 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警示灯。 2.18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拦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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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50~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
(2)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2.19 悬空作业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2.20上下高处和沟槽(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 2.21 上下交叉作业时,下作业层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
2.22 由于施工需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必须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2.23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 2.24 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应经专业检验,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25 其他要求参阅《人工、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1 施工用电系统按设计规定安装完成后,必须经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申请送电。
3.2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拆卸和维护运行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进行任何电气作业。
3.3 现场电工应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 3.4 顶管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
(1)现场安装变压器时,变压器宜安装在施工用电区间的中部。 (2)顶管坑外应装设电源总开关箱。总开关必须具有短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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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功能。总开关箱应位于顶管坑及其附近的施工机械作业范围以外,且与顶管坑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3)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顶管坑、管内应采用橡胶护套软电缆。
②引入顶管坑的电源电缆应敷设在人员不易触及且不易受外力 损伤的部位。
③盘放在顶管坑内的电缆,应放置在人员不易踩踏的部位,并 采取防护措施。盘放应有序,便于放缆。
④进入管道内的电缆应悬挂在管侧壁上,每节管接口处均应设 悬挂固定点。电缆悬挂应牢固,严禁用裸金属丝捆绑、悬挂电缆。
⑤管内电缆与其他管线应分侧敷设。
⑥管内电缆接头,宜采用专用插头、座连接。插头、座必须设 锁定机构。当采用人工接头时,接头处包扎的绝缘强度应不低于原电缆的绝缘强度。
(4)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顶管坑附近应做重复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接地极引出线应与保护系统PE线连接。
②顶管坑上、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③顶管坑上、下的棚架、电葫芦支架、护栏、爬梯、导轨、支 撑等金属设施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5)配电箱与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顶管施工应配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内各分路开关应标明回 路名称。
②采用顶管机施工应配置专用控制箱,其防护等级应满足顶管 施工的环境要求。
③配电箱和控制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6)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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