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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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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3 18:22:10

将之发展成适合自己统治的新制度。例如,唐太宗主张在审讯中,不能对罪犯严刑拷打,厉声询问,以免造成冤假错案,对待死刑案件有高官集体讨论决定,如果对于死刑案件有异议,可以上报作另案处理。另外还主张道德教化要有度,对于罪犯不能常用特赦,以免罪犯在出狱之后不进行真正的反思思考。这些思想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步一步形成了死刑复核制度。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制度渊源

制度和思想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思想的继承和演变在稳定中发展。思想往往超前于制度,这样就会出现制度的出现或更替常常会落后于思想的演变与发展。又有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上,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源泉可谓源远流长,但是始终都没有办法形成适应于当时的政治制度,而直到明清时期才成熟完备,这恰好就说明了这一点。

汉代施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伦理,很少在春天进行死刑,来对上天保持尊敬的态度。待到秋冬之际,万物生命都结束之际再施行汉代秋冬行刑制度的最初思想起源到后面的唐代的“立春后不决死刑”和明清的“朝审”、“秋审”制度仍然有重要的影响。待到明清时期朝审和秋审制度的确立,死刑复核制度才算是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善。 (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

我国古代的“录囚”制度也是体现对人性尊重的一种十分必要的制度。它是指犯人被判处刑罚之后,皇帝或官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监狱中对在押的囚犯进行询问,不仅会观察他们在监狱中的情况也会询问他们犯罪的情况。以此来判断他们是否真正的有冤情,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给罪犯们为自己申辩的机会,使他们感觉到若是真的蒙受冤屈也是有一丝希望的。为了最低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尤其是人的生命不能复生,所以古代统治者对死刑也非常的慎重。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死刑复核制度还没有建立,就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录囚”制度。录囚制度就是对死刑犯再检录、检阅和审核,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自奴隶制社会出现以后,录囚制度开始逐渐发展起来,进入汉代之后此制度得到了逐步完善,并在唐代取得了飞速发展,并伴随王朝司法制度的进步,逐步过渡到死刑复核制度。所以,从制度渊源上来说,录囚制度是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不同情况下,录囚的产生形式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古代大致有3

种形式:一是皇帝录囚,二是刺史录囚,三是郡守录囚。刺史和郡守作为古代司法权力的拥有者,有权力对犯人下达死刑判决,而皇帝作为一国之君,集司法权力于一身,掌握着一切生杀大权,所以,都需要履行“录囚”程序。刺史录囚,和郡守录囚早在汉武帝时期就已经出现并且开始实行,而皇帝录囚出现的相对较晚,直到东汉才出现,并且在汉明帝在位期间才开始实行。三种录囚形式对死刑犯人都给予了相对公平的权利,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死刑犯人能够同执法者进行当面的沟通和交流,甚至可以向皇帝进行申诉,诉说自己的冤情,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从客观上来说这三种录囚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录囚并不是对所有的死刑犯,只是对特殊死刑犯或贵族才能享受到的特权,对普通百姓来说没有任何福音。正是因为,录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局限性,王朝统治者就逐渐改革和完善录囚制度,并发展为死刑复核制度,来扩大死刑犯的申诉范围,来缓和阶级矛盾。根据大量的史料,录囚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避免了一批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说汉明帝刘阳在位期间,通过皇帝录囚对楚王谋逆案做出了较为妥当的处理,一改往日株连九族的大规模杀戮。在唐朝高宗亲自录囚以后,皇帝录囚成为固定的司法制度,被后世统治者很好的继承下来,尤其是以唐太宗坚持的最好。

录囚制度是古代“慎刑恤狱”和“明德慎罚”思想的最好体现,是对司法制度的制度创新,经过郡守、刺史、皇帝三层录囚之后,有效的制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录囚制度也是对司法权力的限制,防止审判人员滥用权力,客观上能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在录囚制度固定化和规范化以后,就大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率,对维护王朝统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录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及时改正了漏洞和不足,为死刑复核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死刑复核制度的逐步发展

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割据混战的局面,各个国家出现分裂乱成一团。中央没有办法控制杀人权,但是一些君主对于死刑的执行还是非常的谨慎和重视的,明令禁止滥杀无辜,对于死刑的执行一定要上报,经同意后才能施行。特别是北魏太武帝,他强调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上报中央,奏请君主。

这也充分说明南北朝时期就已经确立了死刑复核制度。

公元581年,五胡乱华后汉族建立了统一全国的隋王朝,结束了自西晋末年以来近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中国进入大一统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封面社会最为强盛的时期,封建政治经济获得全面发展,法律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唐朝封建法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备。经过前期王朝的不断实践,唐朝死刑复核形成了完善的执行程序。唐朝将死刑最终决定权,上收中央政权,地方需要将死刑案件上报给中央司法部门,经过中央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以后,再报给皇帝,由皇帝对死刑案件做最终的判决。虽然,皇帝并没有具体审理案件,但是拥有最终的审判决定权,通过这种方式就将司法权力牢牢掌握在手中。这种司法集权模式,是当时客观历史条件决定的,维护了中央集权和巩固了王朝统治,对当今死刑审判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死刑复核制度建立过程中,封建王朝都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障。如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等。在这些法律典籍重,对死刑复核制度都有明确规定,来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实施。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时期,不但经济取得长足进步,在法律制度上也出现了很大突破,是我国封建法制大集成时期。在死刑复核制度逐步建立过程中,唐太宗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唐太宗根据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对其法制在继承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制度创新,死刑复核制度就是典型的例子。唐太宗以“礼法结合、务在宽简”为法制指导思想,禁止施行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或滥杀无辜,对于执行死刑的犯人一定要坚持“死刑复奏”制。死刑复奏即为死刑复核制度的表现形式一。它要求被判为死刑的案件,一定要由刺史上报给皇帝,由皇帝再次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防止造成冤假错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唐太宗将符合程序改为“五复奏”,进而对案件的审查更为细密。

自唐朝以后,死刑复核制度被完整保留下来。宋朝完整继承了唐朝死刑复核制度,将地方上的死刑决定权上收到中央,又通过死刑复奏和皇帝勾决等制度安排,将司法最终决定权收归皇帝,来确保中央集权和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唐朝法律制度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发展情况,又先后颁布《宋刑统》等多部宋朝法律,对死刑复核也做了创新。宋朝对死刑复核进行了分类,详细分为无疑难案件和死刑疑案两种案件。对于这两种案例的审理程序也有所不同。无疑难案件,一般而

言由刑部复核即可,但是对于死刑疑案案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冤假错案一般而言都要先逐级上报到刑部进行初步审查,最后奏请皇帝,经皇帝核准后再施行。公元632年,唐太宗对死刑复核程序又做出了新的规定,将原由京师判决的“三复奏”改为“五复奏”,三复奏”适用于所有地方死刑案件。还规定如果司法官在执行死刑时未复奏,即为构成犯罪,要接受相应的刑罚。刑部作为唐朝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着全国的法条法令。除此之外,对大理寺流刑、死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负有复核之职。而大理寺作为唐朝专门的中央审判机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它适合于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

明朝时期建立了朝审制度,它适用于已经判决死刑但需等到秋后执行的死刑案件,如果出现疑案或者可以宽恕的情节,则就会根据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改成戍边,或者重新进行审理;若囚犯有翻供的,就重新进行审理,若没有问题的就听候执行。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大大减少了死亡的人数。明清时期出现的会审制度将死刑复核制度发展完善推向了高峰。会审制度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同就死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联合进行审理的案件。此时的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能作用是不同的。刑部负责审核死刑案件,但是在刑部将死刑案件审核之后,大理寺会将这部分案件进行复核,也就是说要过两道门槛儿。在明朝,死刑就分为两种。秋后问斩相对于斩立决比较宽松一些,会存留一些缓和的余地,这也就是像我们前面所说的会有一个朝审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减轻死刑刑罚。在清朝时期适用明代的司法制度,设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法司”。刑部作为皇帝之下的最高审判机关他的权利远远大于明代。刑部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最高司法权力,而这个时候大理寺的职权地位就大大下降了,它基本只负责复核刑部处理的死刑案件,当然,如果发现刑部处理的案件有不合适的地方,大理寺可以驳回,但是这也只是流于形式。都察院相当于现代社会的纪检委,负责对法纪的监督,都察院主管官员既可以监察,又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明朝有朝审制度,清朝对于朝审制度又进行了一定的改变和划分,将其划分为秋审和朝审制度。这两种制度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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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之发展成适合自己统治的新制度。例如,唐太宗主张在审讯中,不能对罪犯严刑拷打,厉声询问,以免造成冤假错案,对待死刑案件有高官集体讨论决定,如果对于死刑案件有异议,可以上报作另案处理。另外还主张道德教化要有度,对于罪犯不能常用特赦,以免罪犯在出狱之后不进行真正的反思思考。这些思想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步一步形成了死刑复核制度。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制度渊源 制度和思想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思想的继承和演变在稳定中发展。思想往往超前于制度,这样就会出现制度的出现或更替常常会落后于思想的演变与发展。又有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上,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源泉可谓源远流长,但是始终都没有办法形成适应于当时的政治制度,而直到明清时期才成熟完备,这恰好就说明了这一点。 汉代施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伦理,很少在春天进行死刑,来对上天保持尊敬的态度。待到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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