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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功能区域的主要作用:
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加工贸易,促进出口,在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起到窗口、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4、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利弊分析 1)对于各方的有利因素:
(1)利用合营对象销售网络和销售手段进入特定的地区市场或者国际市场。 (2)合营各方可以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营企业竞争力。 (3)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原料、资源或者生产基地。
(4)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技能,和获得有价值的经营、销售和技术人员。 (5)有助于投资者进入某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取得新技术、新知识。
(6)能够扩大企业的现有生产规模,迅速了解和满足境外市场的需求变化。 7)获取税收减免利益和其它优惠利益。 (8)分散或者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
(9)更好地了解东道国政治、经济等方面,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10)可能会消除国家征收或排挤外资政策的影响,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 (11)有助于缓解东道国的民族意识和克服企业文化差异。 2)不利因素:
容易产生因为投资各方的目标、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市场和销售意向方面的分歧带来的摩擦;不同投资者的长短期利益难以统一等。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征
①至少要存在一个外方。EJV必须在我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内活动;
②合资者共同投资建立独立的资产,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风险; ③根据合资者签定的协议与章程,建立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共同管理企业; ④ EJV是股权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债务所负责任以其注册资本为限,不负连带责任。股本经各方同意可以转让,但不发行股票,不采取股份形式; ⑤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上限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作用
EJV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知识;有利于培养我国人才,能够引进一般方式所难以获得的技术,甚至取得动态技术;有利于扩大出口,带动就业;有利于改造国有企业等。 中外EJV解散的几种情形:
①合营期满,各方不同意延长; ②合资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再经营;
③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使企业无法再经营; ④未达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⑤不可抗力出现,使企业无法再经营; ⑥合同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外EJV中争议的解决
1、协商:纠纷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和发生的事实,自行协商,寻找出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法,合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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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内部解决,气氛友好,解决迅速,无胜负方之分,有利于加强相互了解。
缺点:解决不了重大争议。
2、调解:由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争议双方和解。
调解比协商更为正规化,但调解人必须是双方都同意聘请的,同时,调解建议一般不具有强制力。
3、仲裁:就是公断,是由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对争议作出公断和裁决。一般在争议问题重大且双方均不肯让步的情况下采用。
进行仲裁必须是双方均同意的。双方必须就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效力等达成协议。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4、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就是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依靠法律来强制解决争议。
一般应尽量避免采用,因为费用高、耗时长、程序复杂,同时严重伤害双方的感情,不利于继续合作,也不利于保守双方的商业机密。
6、股权式合营企业特点:
是建立在股权分享基础上的。合营者提供的资金、设备、土地、厂房、技术等,均作为企业的股本投入,各方通过分享企业的股权而共同占有企业。必须是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合营者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 在我国,将股权式合营称为合资经营。 契约式合营企业特点:
是建立在合同约定基础上的。合营者提供的资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等,均不作为企业的股本投入。各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和分享利润,而不是严格以投资的多寡为依据。各方可以以各自独立的法人身份进行合作,并不一定要建立具有法人身份的合营实体。 在我国,将契约式合营称为合作经营。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1、两者的相同点:
①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②都是中外双方共同投资的经济联合体; ③两者中的中外双方出资情况基本相同;
④两者在设立程序、人员录用、物资购买、产品定价、产品销售、外汇、劳动工资、合营期限延长、企业工会等方面的情况基本相同。
2、两者的不同点:①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资本所有权不同; ②法律依据与法人地位不同; ③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④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不同; ⑤合营期满的资产处理方式不同; ⑥适用领域不同。
EJV:投资额大,技术性强的生产型项目; CJV:投资少,见效快,利润率较高,技 术不太复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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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资企业的特点 1、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外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是中国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
2、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在华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独立经营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同于外国企业的在华分支机构。
3、外资企业相当于外国跨国公司的在华全资子公司。
4、对于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国家要求相对更加严格(如在某些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可能只允许设立EJV或CJV,而不能设立外资企业)
9、国际劳务输出的主要方式: 1)通过对外工程承包; 2)通过技术和设备出口; 3)直接输出劳务; 4)通过对外直接投资 国际劳务合作的作用 1、对劳务输出国: ①可增加外汇收入; ②可缓解本国就业压力; ③可带动本国商品出口;
④可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方法; ⑤可增加劳务者自身收入;
⑥可以传播本国文化,加深各国间相互了解。 负面:通货膨胀,技术外流,疾病内流等。 2、对劳务输入国:
①弥补本国劳动力不足; ②解决技术难题;
③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节约培养劳动力的费用; ④引入竞争,了解他国。
负面:疾病流入,失业率增加,犯罪率上升,文化、价值观影响等。 3、对世界经济的作用:
①促进科技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②加深了生产国际化的程度; ③扩大了贸易规模的范围。 国际劳务合作的制约因素 1、从劳务输出方看:
①劳务者:语言、生活习惯、气候、乡土观念、费用等; ②政府:人才外流、疾病内流等; ③国家法律和组织管理;
④本国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 2、从劳务输入方看:
①政府:对入境劳工和移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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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国工会和其他劳工组织的抵制; ③社会文化、价值观、宗教等的差异;
④本国政局、经济、政策、法律等因素的限制。
10、国际工程承包的招标程序
(一)成立招标机构
(可以成立招标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标书)
通常由招标委员会或专业咨询公司负责编制。标书的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工程量表、图纸、投标人及其附件、投标保证书、协议书 (三)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开宣传媒介) (四)资格预审
(五)编制报价文件(做标) (六)递送标书
(通常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一至两天为宜。递送标书后,在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天至120天)内不能撤标。 (七)开标
(在规定时间地点,按一定方式程序将所有投标书启封揭晓) (八)评标(评标主要从商务和技术两方面进行) (九)定标前的谈判
(十)定标(向最终选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要及时发出通知。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招标人有权废标,即拒绝全部投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有权废标:(1)投标人过少(不足三家),缺乏竞争;(2)最低报价大大超过标底(一般达20%以上),招标人无法接受;(3)所有投标书均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十一)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一般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天内),与业主签订合同,同时,递交履约保证书。
11、为争取中标,承包商要做好的工作 1)首先要选择适当的国际承包市场 ①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特点: 竞争激烈,利润率下降;
承包商对国内市场的依赖加强; 市场保护措施日益加强;
带资投标、延期付款和实物支付的做法 日益普遍; 承包项目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 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划分与特点: 亚太市场:世界第一大市场;
欧洲市场:第二大市场,被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所垄断; 北美市场:第三大市场,被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所垄断; 中东市场:繁荣期已过,竞争激烈;
拉美市场:消沉,资金不足,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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