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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业主规约建议稿
本规约的目的在于通过本规约的制定于实施,确定物业公司与各业主包括发展商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欧洲城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管理、保养、及维修的相互权利义务与关系,同时为了创造一个安全、优美、清洁、良好、通畅、有序的商业经营和工作环境。
第一章 定义
本规约中,除文意另有所制外,均执行以下定义:
“该土地” 指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 号确定的地块,共 平方米土地。欧洲城用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欧洲城” 指座落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发展商”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权利义务受让人。
“单元” 指欧洲城中任何一个被发展商出售或保留的房地产权并或将表现为独立的有各自编号的房产证,包括日后上指产权因任何因素变化后形成的新的房地产权。
“单元内” 指某一单元中按《面积分摊规则》规定的属于“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
“产权业主”指对某个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及或法人单位,或其日后的被转让人。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在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处分权之前,产权业主为抵押人而不是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获得抵押处分权之后,产权业主为抵押权人而不是抵押人。
“租客” 指合法承租某单元全部或部分的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使用权业主” 指自己占用、使用单元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业主及或租客及或在一定时期内由产权业主批准使用其单元的全部或部分的人或法人或法人单位。
“业主” 指所有的产权业主及使用权业主。
“雇员” 指使用权业主因经营的需要聘请的在其单元工作的工作人员。
“顾客” 指因购买、参观、访问、视察、检查、兴趣等因素进入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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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任何部分的人,业主及雇员在特定的条件下(如工作之余的购买行为)应视为顾客。
“本规约” 指“欧洲城物业管理规约”,又简称“管理规约”。 “附属规约” 指按本规约第二章第二条制定的附属规约。
“业主委员会”指《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明确的业主委员会。 “管理公司” 指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约为欧洲城委托的物业管理的法人组织。
“共用设施” 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
“共用部位” 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同时包括共用设施所占的面积范围。
“特定设置物”指遮阳蓬、防护栏、支架、吊架、风机、烟道、空调室外机、天线、旗杆、桅杆、避雷针、灯箱、广告、招牌、旗帜、洗涤物、招贴、通告通知、海报、告示、光源、及其它相关设置、设施的部分或全部。
“外墙” 指“公用建筑空间”的一侧。
“主体结构” 指按建筑结构规范规定的建筑结构,包括结构梁、结构柱、结构墙、结构楼地面及其它结构物。
“绿化区” 指按物业管理的需要在公用部位实施绿化的区域。 “停车场” 指按政府规定及本规约及其附属规约规定作为停泊车辆用途的地方。
“车位” 指停车场内停泊车辆的具体位置。
“物业管理服务费” 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解释。
“空置房管理费”按《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的费用,单元内进行装修或堆放物品时,即视同该单元不空置。
“装修保证金” 按《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的费用。
“装修垃圾清运处理费费”按《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的费用。 “管理费用” 指按本规约第五章第一条执行的管理公司因管理欧洲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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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的所用费用和开支。
“管理预算” 指按本规约第五章第三条规定的管理公司为管理欧洲城而预先编制的管理费用预估计划。
“交付使用通知书”指发展商于欧洲城的某一单元可以交付使用时 发给业主的通知书。
在本规约中(在文意许可或要求下),表示单数的字眼应包括众数,相反亦同;表示阳性的字眼应包括阴性和中性,相反亦同;表示人的字眼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第二章 总则
一、 发展商、管理公司、各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雇员、及包括顾客
在内的其他人均应遵守和履行或在被告知后应遵守和履行本规约及其附属规约。
二、 管理公司有义务按业主委员会的通知或有权按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不
违背本规约的前提下,制定或修改、修订适用于欧洲城的附属规约,包括并不限于“管理手册”、“装修守则”等,该等附属规约将视同本规约不可分割的组成,同时该等修改、修订文件按与本规约或某一附属规约的从属关系均视同本规约或某一附属规约不可分割的组成。
三、 各单元内之使用用途及设计承重荷载及水、电、液化气单独供应量按本规
约附件所定,各业主或使用人须按规定使用及处分其单元。
第三章 管理架构
一、 业主大会
1、 2、
业主大会即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召开时,应由房产局、民政局、民委会等。本规约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投票资格由产权业主决定;如没有经公证的产权业主得特别授权委托书,使用权业主只能列席业主大会而无投票权。业主大会对议案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或换届选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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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投票裁定制决定,具体为(除本规约另有约定外):在实际投票数总和不少于总投票权数的半数的基础上(此时若为双数,由管理公司增加一票),实行少数票服从多数票。
3、
业主大会最少每年召开一次,除发展商或物业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外,其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因召集、召开业主大会而发生的费用由所有权业主按房屋所有权面积 分摊承担,具体由业主委员会操作。
4、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经持有不少于总投票权数的30%的业主联合提议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以决定某一议案。
二、 业主委员会
1、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执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务机构和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秘书(可外聘)一人,业主委员会须按群众性自制组织及或社会团体向有关机构注册登记。
2、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5-11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必须是产权业主本人或其法人代表或拥有经公证的委托书的特别授权人。
3、
业主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采取投票裁定制,具体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一票,在实际投票数总和不少于组成人员人数的半数的基础上,实行少数票服从多数票。
4、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须授权管理公司以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所有业主办理本规约第四章第三条所指的投保事宜。
5、
除本规约另有约定外,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另外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凡管理公司与任何业主间产生不同意见,均可由业主委员会全权代表业主与管理公司洽谈、谈判甚至诉讼。
6、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或修订本规约及其附属规约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等修改、修订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管理公司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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