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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系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附則一 附則二
應用經濟系行政組織章程............................................ 1 應用經濟系系務會議議事規則 ................................... 2 應用經濟系行政管理辦法............................................ 5 應用經濟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 7 應用經濟系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 9 應用經濟系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組織辦法 ....... 10 應用經濟系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 ............................. 12 應用經濟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 14 應用經濟系專題討論實施辦法 ................................. 15 應用經濟系招生作業細則.......................................... 17 應用經濟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實施辦法 ................ 19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一章 應用經濟系行政組織章程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公佈實施
本章程係依據育達商業科技大學組織規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本系定名為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系(以下簡稱本系)。 本系以教育學生具有經濟分析與應用的專業知能,培養學術研究能力與專業精神,以期理論與實務相互配合,因應國家經濟發展及全球經濟整合之趨勢。
本系由全體專任教師(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與職員組成。設系主任一人,綜理全系業務。
本系設系務會議,由全體在職專任教師組成,為本系最高權力機構,系主任為會議召集人。非本系列席人員由系主任視情況邀請參加。系務會議須全體在職專任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凡出席之專任教師均有投票權。
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等三個常設委員會,另設年度之學生招生委員會與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的委員出席
常設委員會之產生:
一、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等三個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之產生辦法見各委員會組織辦法。系主任為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位(召集人不得為當然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二、各委員會之職權在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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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凡須經系務會議通過之案件,系主任得斟酌情況,在不召開系務會議之狀況下,依行政裁量權做成決議,並於一個月內提報系務會議追認。
本系校務會議代表及其他相關代表由全系在職專任教師投票表決之,依票數高低選出應選名額。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章 應用經濟系系務會議議事規則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公佈實施為增進本系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效率,特制定本議事規則。本議事規則未規定者依照內政部頒佈之會議規範行之。
本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如有需要,得由系主任或本系教職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要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開會通知至少應於七天前發出,以書面通知為原則,臨時系務會議不在此限。
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始得開會。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人數時,得宣布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人數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議案以下列四種方式提出始得成立: 一、學校交議者。 二、系主任提議者。
三、本系委員會提議者。
四、經三人(含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者,唯書面資料需於開會前
三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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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開會應事先編印議程,並至少於會議前一天公布,其項目如下: 一、主席報告事項。
1、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2、 其他報告。
3、
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
其他系務進行情形,提出檢討。
二、提案討論。 三、臨時動議。 四、選舉。
五、散會。
如有重大事件,主席得徵求出席人數半數人數以上之同意更改會議程序。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分鐘為宜。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限制。出席人如需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請求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酌情採用舉手或投票之方式。表決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通過原則。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原則。主席於議案表決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使其否決。
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告事項,主席應徵詢與會人員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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