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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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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1 14:43:05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发证由安监局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由质监局发放。

【达标要求】

企业负责特种人员培训的管理部门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定期更新。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6、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7、有以下情况发生,则取消特种人员证件: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1)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2)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有关操作岗位人

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段时间后,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要素释义】

操作岗位人员是指各岗位的实际操作人员。

为保证岗位操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避免因不熟悉岗位应知应会内容,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培训不是走形式,要通过考核达标后才能上岗,避免因为不清楚、不懂等发生事故,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级”教育是指厂级、车间(分厂)级、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前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培训。

【达标要求】

企业负责培训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123号)的相关要求,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健全操作岗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 有关事故案例等;

5)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分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 本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 有关事故案例; 9)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 有关事故案例; 4)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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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发证由安监局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由质监局发放。 【达标要求】 企业负责特种人员培训的管理部门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定期更新。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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